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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有真假? 營利是原罪?
2015/05/12 23:33:46瀏覽2889|回應0|推薦7

這幾天「誠品」被打得很慘。許多名嘴嫌「誠品行旅」太貴且看不出「文創」之外,更批評「誠品生活松菸店」裡面的廠商賣醬油、賣擺飾都不是文創。我固然同意誠品生活松菸店裡面賣的東西都不算「平價」,但我倒不認為裡面販賣的商品都「不文創」。那家賣鹽的「夕遊 鹽之有悟」你說他不文創嗎?不本土嗎?「豆油伯」確實是醬油,「黑咪瑪」是賣滷味,但這幾家賣鹽、賣醬油、賣滷味的都沒有「文化」和「創意」成分嗎?

當然,這或許比不上「版畫」、「公仔」、「銀飾」、「手做」卡片、「手繪」帆布包、「手做布偶」那麼「文青」,但文青就比較「文創」嗎?還是說要拿「賺不賺錢」「有沒有商業氣息」「有沒有營利價值」或「會不會賺錢」當做判斷「文創」的標準?「不會賺錢的」、「做好玩的」、「曲不一定高但和寡」的才算是「純粹」或「純度高」的文創?

原住民的琉璃珠手工藝首飾、木雕、版畫、編織是否算是文創產品?客家花布做的桌布、提袋、零錢包算不算是文創產品?琉園和琉璃工房算不算文創?法蘭瓷算不算文創?以上都與「文青」概念無關,是否都不算文創?琉園、琉璃工房、法蘭瓷都是大公司所以不算文創?鶯歌某青年自己拉胚製作的陶藝品才算文創?貢寮某青年手工雕刻和磨製的木製餐具才叫文創?竹山青年手工編制的竹器才叫文創?以國外品牌來說,MBMJ文創嗎?Ed Hardy文創嗎?Vivienne Westwood文創嗎?Paul Smith文創嗎?都是賺錢的大牌,所以全都「不文」也「不創」

要以「商品化」「量產」當做區隔商品是否為「文創」產品的標準嗎?「文青」的創意產品要「不賣錢」才有資格被「台北文創」或其房客(二房東)「松菸文創」『扶植』和『准予出租攤位』營業嗎?一定要「很低很低的租金」,讓『年輕人』圓「文創」的夢。(引述今日電視上某名嘴的講話)

老實說,當時整個台北文創本身出發點就有問題。其實什麼是文創產業,本就沒有人弄得清楚。多文、多創、多產業,才是文創產業?現在,柯文哲和這些名嘴一起來攪和,大家應該更弄不清楚了。

台北市給「泛文創」的「硬體空間」還不足夠嗎?是否乾脆把「西門紅樓」外面擺攤的要「誠品松菸店」全部「接收」、請寶藏巖的文青們也在「誠品松菸店」開分店、也請排不進迪化街開店的「文創產業」經營者也都進「誠品松菸店」,保證以「路邊攤」「夜市」攤販等級的租金來讓大家進駐?最好是讓各高中和大專院校藝文科系和社團都把教室和社辦也搬到這裡面來好了。這樣就夠文創了囉?

我希望柯市長自己以及他的團隊(不管是體制內的還是體制外的、是檯面上的還是檯面下的)先幫忙我們界定「柯市府」的「文創定義」,然後大家再來討論,『建議』誠品松菸店可以或應該給哪些廠商用什麼樣的價格進駐。(說『建議』是因為,房東是誠品,市政府沒有權力「訂定租金」或「限制租金」,更沒有權力「限定進駐或承租廠商資格」。)

最後我還是建議柯市長,如果你不是只想拿幾百萬權利金就挑「誠品」或「文創」來批判(估不論信誓旦旦、手握正義寶劍的柯市長密會之後,富邦一步也沒讓,反而是承租戶誠品必須付錢給市政府,很奇怪ㄟ!),而是真心想把台北文創給「你心目中的」「文創」,那還是請市府編列預算,找個適當且合法又合理的理由,讓富邦心甘情願依法和市府解約,由市府買回松菸文創硬體。然後租給誰就租給、想多便宜就多便宜,但記得請依照你們自己定義的「文創」標準,一以貫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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