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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搜救失敗國賠 應急管理改革契機
2015/05/28 16:44:07瀏覽1258|回應2|推薦6

南投縣消防局被裁定山難搜救不力必須國賠的案子,已經引起熱烈討論。似乎不少消防人員們認為已經不高的士氣,再次受到嚴重打擊。且認為張博崴的死亡不該歸責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

我想法官並未認定張博崴的死的『單一原因』是「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力」『造成』的,所以「只賠」267萬。

全本判決書還沒有上網可以下載,所以我僅能從蘋果日報摘要法官判決的理由來看。

法官看來並未指責「消防人員搜救不力」,而是認為搜救作業的效率與效果不應如此。

或許有人認為山難搜救本來就很困難,當時的天候因素也不佳,消防人員也不是登山專家,也已經派出很多人力連續搜救許久,但這些都是「苦勞」。如果因為經驗不足,卻沒有找專家(資深山友)協助,導致策略與方法錯誤,而這些是「顯然可以避免」的疏失;因為對比山友上山一下子就找到了,並非「有多麼難找到」。

消防人員的不服氣是必然的,但如果沒有仔細思考法官判決的理由和這個搜救行動失敗的原因,那麼下一次在發生這樣的疏失,還是一樣會判定國賠。

確實,臺灣各類災害頻繁,甚至於各種緊急事件(救貓、救狗、救登山客、救釣客、救受困溪流的工人或農民)不勝枚舉、層出不窮、態樣分歧;也不可能都針對這些事件(尤其是「從未遇到過或想像過」)的事件擬定「專屬」的「標準作業程序」。

但是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或指導原則、基本搜救或救護作業行動的標準作業程序都存在。針對緊急事件,即使是未曾遇到過,也會在行動前進行會報,訂定目標與原則和行動計畫IIAP),並定期(例如每日)開會檢討狀況,決定搜救是否繼續或要改變策略或規模、方法。

事件處理完之後,可以依據經驗和事件處理報告(AAR),累積經驗,制定「標準」(非標準作業程序,而是指針對特定類別、規模事件的處理需要的資源、人力、時間、財力等),日後才會可以有所依循。

這也是我這次到澳洲參加災害與應急管理研討會,看到澳洲各省都有IGEM Inspector General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隸屬檢察總長,獨立於災害與應急管理部門之外,類似應急督察長) 進行災害與應急管理「研考」的意義所在。

所以,我會認為如果消防人員抱怨這樣的判決打擊士氣,反而會導致社會大眾的誤解,認為消防人員可能是專業不夠、而且怕事、推卸責任、不接受批評。這樣被誤會的結果,絕對不是消防人員想要的。

因此我建議,如果消防人員認為山難搜救不應該是他們的業務,那麼趁此機會請署長在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或請署長陳請內政部部長在行政院院會,向行政院長表示,消防署願意積極進行各種緊急事件的處理,但是這些愈來愈多樣的緊急事件必須由各部會針對權責深入檢討,以便提升緊急事件處理的效率和效果。無論是山難搜救、海濱戲水溺水、衝浪客或水上活動溺水、滑翔翼或飛行傘熱氣球事故、毒化災、核災、動物救援、自殺民眾處理與救援(這應該是警察負責)、鐵公路事故、空難、工業管線爆炸、大規模停電等,都應該重新檢討負責處理的單位。

而不是因為頂著消防人員的名義,就背負了莫大責任,對於不合理或甚至於不合法的現況,逆來順受,不敢抗議發聲,直到處置有瑕疵,既背負罵名、卻又心生不滿。這都是不必要的。

請消防界的朋友們,面對現況,爭取改變的機會。這才是你們自己和民眾之福。

最近還是聽到不少人談論防救災問題時,很習慣地說是災防法根本上的問題。但實際上,Emergency management超越災防法中認定的「災害」而已。

臺灣是個有山、有水的地方,上山下海各種運動、活動都是值得鼓勵的。不能說只要沒有救生員的海灘就禁止游泳戲水這麼「簡單」。無論是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就要能夠讓大家了解活動的風險和必須要的訓練和裝備或指導的重要。同時也要讓政府各機關,能夠針對這麼多的各種緊急事件,重新討論因應的機制,適當分工,補足還缺乏的法令制度,人員、編組、訓練、裝備。

對我來說,這不是只有在講「防救災」或應急管理,而是「興利」,好好利用我們的山、海或各種天然資源,好好地讓國民享受這樣的自然環境,也可以吸引各國愛好者來臺灣,促進經濟發展,同時大家就會更珍惜這樣的土地和資源。

者來臺灣,促進經濟發展,同時大家就會更珍惜這樣的土地和資源。

如果,我們有專業的救生員和裝備在適合衝浪的場所,相信臺灣會有更多民眾和外國人遊客專程來玩衝浪。臺灣有專業的登山嚮導制度和山難救難隊伍,也會有更多的登山客來臺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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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法官判決理由的摘要(蘋果日報):

★未積極蒐集情資以縮小範圍

.當天無山友見到張博崴,顯然張入山沒多久即迷路,南投消防局卻4天後才查訪山友,且未注重山友所述下山時間點,錯失研判張可能迷途路段的時機

.張男入山當天有2次通聯紀錄,消防局沒了解內容及電話背景音等情資

.張男入山隔天致電女友稱好像迷路,女友報案,南投消防局搜救過程未派人以手機實測過濾可能位置,縮小範圍,且未試想迷途者可能為找水源下切到山谷下方

.事發1個月才找山難救助協會,到山區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

★搜救方式虛耗人力

.搜救人員集體行動,每次行動約3天,但扣除到預定地點的往返路程、日落後無法搜索等,每梯次實際搜索時間不到半天

.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衛星定位點,再標示於地圖比對,僅以粗略管制表要求口頭回報,再筆記陳述搜救情況,未確實記錄、統整搜救路線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528/36575623/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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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公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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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08:35

又見恐龍,


frank060606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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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8 17:11
下次山難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