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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應該禁止這個學生入學
2009/08/08 08:43:18瀏覽38721|回應65|推薦40
引用文章明星高中 爆冒填志願案

因為課業競爭,竟然使出這種幫人家亂填志願的手段,讓對方沒有學校可唸,實在太惡劣。更可惡的部分,還是犯案學生自己考到第一志願,居然,還要打落水狗地欺負同學。假如台大醫學系還讓這個學生入學,不就在鼓勵大家為了一己之私,什麼小手段都可用,反正都有人在說情,就可以逃過嚴重的處罰。
這個小孩,還沒有進到競爭激烈的醫學系就有這種心態,以後畢業不就在醫界興風作浪,搞死一堆同儕。

鯊魚會盯著這件事情看。


在檢視經過PTT網友 benck查證後,在Gossiping發出的闢謠文章

不好意思剛剛打錯了,他們班沒有人上台大醫科,
我剛剛把他們班的名單一個一個丟進去姓名查榜,剛好有一個和台大醫科的同名,但是剛剛有同班的學弟跟我說,那個人是上清大。
我只能告訴大家,盛同學在31X班。(竹中的三類都在31X班)
避免違反板規,就不說哪班了。

原來是跟一位考上台大醫學系的他校學生同名同姓,鯊魚鬆了一口氣,相信台大校方也是,現在問題踢給清大。清大校方也該好好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涉嫌冒用同班同學資料填志願的彭姓學生,並非外傳的考取台大醫科,而是考取私立長庚大學生命科學系。」


在某個網友留言後,我的部落格就會一直有費玉清在唱中華民國頌,看起來是有個搞鬼的東西嵌在網頁裡,但是我找不到。作怪的東西是 http://money5x6.revolutionarymatrix.com/swf/Q&A.swf
使用火狐的網友 可以安裝 adblock Plus 把這個檔案擋掉,我已經跟電小二報告這個事情。
感謝鴨湯網友的協助,我已經找到所有在文章裡夾帶著script的回應,一一刪除。總算可以安靜下來了。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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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eelshark&aid=3205758
 引用者清單(1)  
2009/08/08 17:02 【樂活貓跳鋼琴網誌】 本是同校台大 (準) 高材生, 存心厚薄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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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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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法辦+1
2009/08/10 14:45

學校要不要收,要不要淌混水,是學校的事.....

但是依法處理,告他,直接送法辦,讓他留下犯罪紀錄..是被害人可以做的...

判啥刑度,會不會影響到入學資格....看法官囉....


野狐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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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法辦
2009/08/09 07:54

這種事情不必討論了

直接送法辦

沒什麼好同情

只是口角就這樣搞

以後是不是要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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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是法庭 不能剝奪合法入學的學生學習的機會
2009/08/09 05:46

我說過

學生就是學生

犯錯就要糾正

學校不是法庭

犯了刑責該如何罰是法官的裁量

學校該做得是教育學生

而不是拒絕熊生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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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校規和法律同時可以適用
2009/08/09 05:38

l123t: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

因為學生殺手行騙時,他同時是學生也是一個在中華民國的個人,因此校規和法律同時可以適用。

這個冒認別人的學生犯錯時,他不是大學學生,因此除非學校規定已經說明,不然學校不應懲罰他。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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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屬告訴乃論
2009/08/09 05:24

l123t:

大學是容許學生"犯錯"的最後的一個地方, 但畢竟也不是無條例的一概全包.
要問現在所犯, 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5066396.shtml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雪梅說,冒名代填志願的學生已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他是自首,得減輕其刑;此罪屬告訴乃論,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可能撤回告訴。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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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讀這篇新聞
2009/08/09 05:18

l123t:

不要說只是上榜, 我跟其他網友舉的事例,
哈佛的考生, 不也是榜上有名? UC的醫學院實習醫生, 不但唸完, 還在實習呢,
都一樣因過被拒收退學. 對於這些情況, 是不能只查某規某例的.
法律是要綜觀全部事實, 單索條對照說yes no, 那是不足夠的.

=====

UC的例子,涉及性騷擾,不處理校方會挨告。

哈佛的例子,入學許可的信還沒有寄出去到申請人手上,這時候哈佛愛做甚麼都可以,包括取消這些人的入學資格。

建議你讀這篇新聞。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5066408.shtml

陳逸和說,將參考大考分發會態度、檢警調查客觀事實結果,做為學校內部討論議處的依據。依「長庚大學學則」規定,「學生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入學資格證明文件者」、「入學考試舞弊,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

陳逸和說,若以大考分發規則來看,似乎無法處分「冒填別人志願」的行為。至於冒填志願行為是否適用該校學則,尚待討論,目前無法確定是否取消他的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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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台灣的大學實在是無法無天
2009/08/09 04:01
大學自治, 是指大學的行政, 不是讓大學自外於社會自成王國,
以獨立校規附例來行事. 

大學是容許學生"犯錯"的最後的一個地方, 但畢竟也不是無條例的一概全包.
要問現在所犯, 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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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拒絕受教的是誰?
2009/08/09 03:53
保釋犯受了刑罰, 但社會不認為有足夠信心讓他重新做人, 是不是在拒絕受教, 甚至是做人的機會? 為何沒人提出異議, 而認為是從那裡跌倒, 就該從那裡爬起?

這跟如今這事件有什麼不同? 如果保釋犯的不獲接受是因為他自己原先做錯, 斷送了自己機會, 讓人無法再相信, 這冒名的學生, 不同樣是因自己一念之差, 毀人毀己?
為什麼你覺得他比服過刑的假釋犯有更多權利, 可以不負責, 不付出代價而就能獲"受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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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看來你仍在鑽牛角尖
2009/08/09 03:46
不要說只是上榜, 我跟其他網友舉的事例,
哈佛的考生, 不也是榜上有名? UC的醫學院實習醫生, 不但唸完, 還在實習呢,
都一樣因過被拒收退學. 對於這些情況, 是不能只查某規某例的.
法律是要綜觀全部事實, 單索條對照說yes no, 那是不足夠的.
可惜是台灣的法律人政客, 每每鑽單一合法與否, 只求合符最低法律要求,
不但如此, 還一斷遊走邊沿, 僥倖頭過身就過,
而不是去以法律為最低基準, 對自我提高水平來要求.
毋怪台灣社會被評為亂.  更可惜是台灣人聞過必怒, 每以亂中有序來自解.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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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爛的方法
2009/08/09 01:11
就是你自己 reply 自己的文章,等到你 reply 以後聽不到費玉清的時候,第二頁的第一篇文章就是肇事者。

等到你找到肇事者以後,再把自己的 replies 都殺光。然後把肇事者的 HTML 找出來檢查。

學會實驗方法,一生受用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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