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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2 12:29:48瀏覽420|回應0|推薦0 | |
2012/08/30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醒投資人,簽名前一定要三思,一旦簽了名就須負三分之一的責任。圖/經濟日報提供 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最新資料,評議中心從今年1月2日成立運作,到8月28日止,共受理13,198件,其中進入評議階段的有1,532件。 評議結果判金融機構須賠付的案件,也就是消費者「有理由」的案件中,多數是屬於「部分有理」,換言之,消費者「全部有理」的案件反而不多。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全國昨(29)日特別提醒消費者,「從評議結果來看,簽名這個動作很重要」,除非金融機構蓄意欺騙,否則只要消費者簽了名,就要負一定程度的責任。 即便是金融機構有疏失,未清楚說明商品內容,但消費者自己簽了名,至少也要須三分之一的責任。 例如消費者的損失金額是50萬元,評議委員們在評議時,對於金融機構須賠付的金額,通常會先扣除三分之一的金額(約17萬元)。 評議中心也發現,保險爭議案中有不少來自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銷售管道,但對於透過保經保代銷售的招攬爭議,多數保戶申訴對象還是會找上保險公司。 此外,依法金融機構須強制賠付的金額是100萬元,也就是評議結果金融業須賠付的金額只要在100萬元以下,業者都必須賠付,100萬元以上則無強制力。 到目前為止,評議結果金融機構須賠付的金額逾100萬元的案件有3件,金額最高的一件是期貨商的577萬元,主要是因期貨商交易系統不穩定,交易出狀況,導致客戶損失。另兩件分別是229萬、147萬元,都是保險商品的銷售。 據了解,這3件的金融業者都不願賠付超過100萬元部分。業者若仍堅持,消費者可另尋訴訟程序,評議結果則可供法官參考。 除此,還有一特殊案例,投資型保單契約中明訂未保證績效,但業務人員幫保戶計算獲利,結果保戶卻賠款,評議中心引用金融消費保護法第20條規定,啟動公平合理原則,要求金融機構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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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