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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17:57:15瀏覽213|回應0|推薦0 | |
2012/03/28 蔡媽媽問:蔡爸爸上個月過世,生前財產大部分都在蔡爸爸的名下,蔡媽媽及兩個小孩都不清楚遺產稅應該如何申報。蔡家人只聽鄰居說,太太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只需將一半遺產申報遺產稅。請問這是真的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死亡或離婚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擔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但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應「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受贈的財產」。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將該部分資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直接拿一半的遺產去申報繳稅。 舉例而言,假設蔡爸爸過世時的婚後財產為新台幣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來自蔡爺爺去世時所繼承的遺產;蔡媽媽名下的婚後財產為2000萬元,其中400萬元是蔡媽媽的父母贈送。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時,蔡爸爸的婚後財產5000萬元,應先扣除蔡爺爺的遺產1000萬元,剩下4000萬元;蔡媽媽的婚後財產2000萬元,也要先扣除蔡媽媽的父母所贈送的400萬元,剩下1600萬元。 第二步,蔡爸爸扣除蔡爺爺遺產所剩的4000萬元,要再減去蔡媽媽扣除父母贈與後所剩下的1600萬,亦即剩下2400萬元,2400萬除以一半是1200萬,就是蔡媽媽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另一半的1200萬則依法繳納10%的遺產稅。 蔡媽媽必須繳納120萬的遺產稅,若以蔡爸爸5000萬財產直接除以二,去繳遺產稅的計算方式,還必須繳稅250萬,蔡媽媽依法可以節稅不少。 值得注意,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蔡媽媽應實際取得主張請求權金額的財產,若未能取得相當於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稽徵機關可以就未實際請求的部分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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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