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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3.02.24 02:20 am 另外,民法親屬編2009年修訂後,對於沒有和父母共同生活、錢混在一起共用的子女,一律採限定繼承,也就是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不必自掏腰包、虧老本還債。 桃園地院民庭指出,除了全部繼承(遺產和負債都繼承)外,法律上還有二種選擇,分別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就是「所有都不要」,通常用於父母負債多於遺產時,子女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但必須在知悉繼承時2個月內行使。 而限定繼承通常用於不知道遺產和負債狀況時使用,其法律效力是「多退少不補」,限定繼承後,如果遺產比債務少,子女只要把遺產拿來清償,不足的部分不必再貼老本,不會造成子女的財產損害,如果遺產多於負債時,清償債務後,多餘的遺產子女可以留下,這種繼承必須在3個月內行使,也被稱做「無風險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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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