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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9:28:04瀏覽498|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1.10.07 03:52 am 根據昨天通過的修法版本,民眾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另外,如進入求償程序,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以往民眾辦理銀行貸款,若沒有足額擔保,必須找連帶保證人作保,問題是,「連帶保證人等於是連帶債務人」,銀行找不到貸款人,就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錢;而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銀行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要不到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立委也提案要求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一般保證人」,保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但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認為,保證期間應該和主契約一致,以房貸為例,貸款年限是20年,保證年限也應該20年。 朝野協商後,決定保留「15年」期限,如果保證人書面同意,就不受15年的限制。 至於以往簽訂的貸款契約,陳裕璋說,金管會將透過銀行公會協調,希望銀行在處理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爭議時,遵循新規定的精神去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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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