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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1 23:11:04瀏覽495|回應3|推薦0 | |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11.07.21 10:11 pm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研議相關配套措施,預計年底可以成立金融爭議處理機構。 金管會官員表示,除了政府捐助10億元之外,每年還會向金融機構收取費用,支持金融爭議處理機構運作,官員說,向金融機構所收的費用是依照成本計算,也就是每年金融爭議處理機構要花多少,就向金融機構收多少費用,預估一年要收取1億5000萬元。 根據金管會精算,這1億5000千萬元的費用分為2部分,其一為金融機構繳交的年費,約佔8成,1億2000千萬元;另一則為服務費,約佔2成,3000千萬元。 在約1億2000萬元的年費中,又分為營收年費及申訴年費。營收年費是依個別業者營收萬分之0.3比例收取,收入約佔年費的3/8,約4500萬元,將運用在向民眾宣導、教育民眾保護權益之用上。 在申訴年費方面,則是依使用者付費概念,申訴案件愈多,要繳交的費用就愈多,收入大約是全部年費的5/8,約7500萬元;以此乘以個別業者的申訴率(該公司前一年度申訴案件佔前一年度總申訴案件的比率),即為其應繳交的申訴年費。 在前述年費外,所餘2成則來自服務費,調處案件1件是2000元、若爭議案件評議成立,每件則收1萬元,估計每年約有3000萬元收入。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向金融機構收取的費用,並非只依照公司的規模收取,還有爭議處理,爭議案件愈多的金融機構,費用當然也會很高。他進一步說,金融爭議處理機構現在正積極尋找地點,期望設置在交通便利,但租金不是太高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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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