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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0 12:27:49瀏覽599|回應3|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6.20 04:46 am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積極研訂相關子法,在12月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一般投資人的申訴,並採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方式,以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時效。 可以適用這項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主要以弱勢投資人為主,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將排除適用。 這項具體認定標準,金管會規劃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的門檻訂定,有3,000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300萬元等,就算專業投資人。換言之,未達這項門檻者,才屬於適用這項新機制的「一般投資人」。 此外,在強制賠付的金額門檻上,金管會請銀行、保險及證券公會提出建議,銀行公會建議結構型商品50萬元、非結構型20萬元、存款商品5萬元,消費爭議機構認為銀行須賠付的金額只要低於門檻,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金管會官員昨(19)日表示,訂定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用意是希望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未來可能區分投資性及非投資性兩大類。 在投資性金融商品部分,過去連動債爭議處理曾要求銀行公會評議結果100萬元以下,銀行就須賠,不過當時並無法律強制規定,因此,金管會會依各公會提出的門檻,參考過去連動債處理標準,及快速處理爭議等,綜合考量。 除了消費爭議賠付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銀行業者須接受外,如果評議決定超過上述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金額到「一定額度」者,銀行也同樣要接受。 這項規定主要是在約束金融機構,維護消費者權益,如果消費者不願接受評議委員會的評議決定,還是可以走向訴訟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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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