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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 設強制賠付機制
2011/06/20 12:27:49瀏覽599|回應3|推薦0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6.20 04:46 am 
 
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12月將正式成立運作,並採取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機制,金管會已指示各金融業公會提出強制賠付的門檻標準,初步可能在50萬元到100萬元綜合考量。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積極研訂相關子法,在12月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一般投資人的申訴,並採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方式,以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時效。

可以適用這項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主要以弱勢投資人為主,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將排除適用。

這項具體認定標準,金管會規劃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的門檻訂定,有3,000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300萬元等,就算專業投資人。換言之,未達這項門檻者,才屬於適用這項新機制的「一般投資人」。

此外,在強制賠付的金額門檻上,金管會請銀行、保險及證券公會提出建議,銀行公會建議結構型商品50萬元、非結構型20萬元、存款商品5萬元,消費爭議機構認為銀行須賠付的金額只要低於門檻,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金管會官員昨(19)日表示,訂定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用意是希望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未來可能區分投資性及非投資性兩大類。

在投資性金融商品部分,過去連動債爭議處理曾要求銀行公會評議結果100萬元以下,銀行就須賠,不過當時並無法律強制規定,因此,金管會會依各公會提出的門檻,參考過去連動債處理標準,及快速處理爭議等,綜合考量。

除了消費爭議賠付金額在「一定額度」以下,銀行業者須接受外,如果評議決定超過上述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金額到「一定額度」者,銀行也同樣要接受。

這項規定主要是在約束金融機構,維護消費者權益,如果消費者不願接受評議委員會的評議決定,還是可以走向訴訟之路。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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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商品100萬以下 強制賠付
2011/07/18 12:35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7.18 10:28 am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新機制預計年底設立,有關強制賠付的金額標準,金管會初步擬妥方案,將分為投資型商品100萬元,及非投資型商品10萬元等兩大類門檻,金融業須賠付金額若在門檻以下,將強制業者賠付。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發布,預計在12月成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受理一般投資人的申訴,並採一定金額以下強制賠付方式,以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時效。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將上路,金管會本周三將邀請銀行、保險及證券業者及公會代表,舉行公聽會,最受金融業關注的議題主要有兩大部分,一個是強制賠付機制的金額門檻,及業者須繳交的費用。

強制賠付金額門檻,金管會曾請銀行、保險及證券公會提出建議,銀行公會提出的建議案是,結構型商品50萬元、非結構型20萬元、存款商品5萬元,評議機構若認定銀行須賠付的金額只要在這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過去連動債爭議處理曾要求銀行公會評議結果100萬元以下,銀行就須賠,因此,金管會依各公會提出的門檻,參考過去連動債處理標準,綜合考量後,強制賠付的金額門檻,初步將分兩類,包括結構型商品等投資型金融商品為100萬元,存款等非投資型則是10萬元,其中投資型商品部分,可能還有「討價還價」空間。

此外,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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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保護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連動債紛爭解決為例
2011/07/13 15:30

‧會計研究月刊 2011/07/12 
 立法院於今(100)年6月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新的紛爭解決模式以及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義務,乃投資人保護的一個新里程碑。  
 
【撰文/陳佑寰】

投資人也算消費者嗎?

會計研究月刊/提供
 
關於投資人算不算消費者?投資爭議有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這類問題過去一直趨向於否定的答案(消保會84年消保法字第00285號函釋),主要理由是所謂消費,係達成生活上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滿足人類慾望的行為,且應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至於投資行為,並非屬食衣住行育樂的需求,而且可產生利息或其它利益而被認為屬生產方式。

行政院消保會於96年間作成一個決議(消保法專案研究小組第54次會議)則對此有所鬆動,認為金融商品如屬純投資型,即不適用消保法;如非屬純投資型,則可適用消保法。但到底如何認定投資純不純?並沒有進一步說明。法院判決一般多認為沒有消保法的適用,惟99年11月間台北地院的民事判決(99年重訴字第133號)則突破性地認為民眾投資金融商品跟購買西裝、房屋、汽車等交易一樣具有高度類似性,也應該適用消保法。

金融消費者納入法律保護

立法院於6月3日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肯定投資人也屬於消費者。未來就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服務業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將可由新成立且具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評議,使得投資人於曠日費時的訴訟之外,多了一道迅速解決糾紛的機制。

此外,金保法還明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或隱匿或其它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訂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且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若未盡說明、揭露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金保法可說是投資人的權利保障書。但另一方面,金保法也設有「排富條款」,金融消費者是指一般民眾,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紛爭解決模式升級

事實上,評議機制並非新創,金保法乃是將其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擴大範圍適用到各類金融服務業。97年的金融海嘯,特別是美國雷曼兄弟倒閉事件所引發的連動債銷售紛爭,經由銀行公會所設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依銀行公會所訂的評議程序規則解決了許多申訴案件。據統計,受理案件共計25,146件,獲補償案件計8,287件占79.5%,個案案件平均補償比例為24.04%。就小額案件,銀行與投資人比較可能同意打折後各自退讓而認賠結案,但就巨額案件,雙方可能不同意評議決定,而必須訴諸民事訴訟。

金保法的評議機制也有同樣的設計,原則上評議須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經法院核可後,則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投資人對金保法所設的評議機制也不能太樂觀,如有一造不同意,可能到最後還是得上法院解決。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1.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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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促銷 避免誤導投資人
2011/06/20 12:32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6.20 04:46 am 
 
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金融業從事廣告、促銷行為將訂定一致性規範,包括不得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的核准,誤導投資人認為政府提供保證等。

全球金融海嘯後,各國更加重視消費者權益,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後,金管會積極訂定相關子法,並指示銀行等各業公會,針對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的方式、內容等規範,提供建議。

銀行公會日前已研訂「銀行會員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草案,供主管機關參考。這項草案重點包括:明訂禁止一些不當行為,包括不得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核准、備查或核備程序,誤導消費者認為政府已對這項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還有,對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或核備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也不能預為宣傳或促銷。

投資標的也不能使用一些可能誤導消費者的名稱,使用的文字或訊息內容也不能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

此除,金融業者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也不能誇大宣傳過去業績及績效、未說明其風險;廣告內容更不能有貶低整體行業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