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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 小蝦米的守護神
2011/06/03 12:04:48瀏覽445|回應5|推薦0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6.03 03:30 am 
 
立法院今(3)日可望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相關金融消費爭端,將專責交由金管會旗下新成立的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其評議結果視同民事法院判決效力,預期民眾與金融機構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戲碼,將可獲迅速、有效解決。

2008年爆發金融海嘯及美國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後,金融交易糾紛頻傳,金管會、立委蔡正元、柯建銘等,分別提出不同的金融消保法立法版本,希望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及處理相關爭議,草案日前已完成朝野協商,立法院會今天可望二、三讀,國內金融秩序和消費者保護將邁入里程碑。

根據朝野協商結果,未來金管會下,將設置財團法人性質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成後,可在60天內向該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業者應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評議結果視同民事法院判決,消費者若不願接受評議決定,還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爭議處理機構的財源,將由政府分五年編列10億元預算捐助成立,董監事由金管會遴選(派)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機構內設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和評議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方面,法案明定,金融業者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或隱匿或致人誤信等情況,並不得藉由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若未充分瞭解該消費者資料或未盡說明和揭露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蔡正元表示,金融消費爭議「不輸有毒塑化劑」,金融機構仗著有錢可請律師,但民眾無力處理爭議,只好被迫接受不合理結果。此外,現行機制多透過銀行公會或保發中心處理,缺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明確法律授權,未來金融消保法上路後,將可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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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甫:金融消費者保護時代已來臨
2011/06/08 17:06

‧理財周刊 2011/06/08 
 這是個財富管理的時代!投資人紛紛購買各式各樣的投資工具,以期邁入財富自由及幸福的富裕人生,但卻不乏陷阱充斥。保護投資人,政府有責任。而上周五,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撰文/林建甫】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林建甫
 
上周五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這是個財富管理的時代,每個人都應該有理財的基本概念。你不理財,財不理你,適度的投資有絕對必要。但前幾年金融海嘯肆虐全球之際,台灣約有5萬多名投資人購買各式各樣的連動債,政要、民代、法官到退休的公務員,紛紛誤踩地雷。其中,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大賠約1800多萬元,青輔會前主委王昱婷有350萬元是「雷曼兄弟」連動債,可能也化為烏有。

當雷曼一夕之間倒閉,有些人一生積蓄化為烏有,甚至被逼到絕路。當時民眾買到有毒的商品,想要申訴,才發現沒有標準申訴流程。因為當時依法規是照商品功能別來區分申訴管道。銀行公會、投保中心、保發中心、金管會轄下各局、消基會或法院等都有申訴窗口,但多重的申訴管道,卻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最後為解決金融糾紛,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之前成立的「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擴充編制,在柴松林主委的領導下,受理兩萬多件的申訴案件。評議委員會經過半年研究,列出171項爭議,動員大量人手,逐件檢視評議,幫助申訴人向銀行求償。在評議的過程也建立標準,銀行因此可以據與消費者和解。目前這個金融大地雷基本上已經解除。

根據這些經驗,金融消保法未來將設立財團法人來推行金融消費者服務和評議委員會。前者負責宣導金融消費安全,後者設置9~25位評議委員來評議消費爭端。 董監事部分由金管會遴選或派任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出任。基金來源包括民間捐助財產、政府分5年編列10億元預算、基金孳息、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和爭議處理費。其中最大特點是,爭議處理機構等同法庭的功能,受理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結果效力將等同民事確定判決。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時,若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法案也明定,業者的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內容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或隱匿或致人誤信等情況,並不得藉由教育宣導,引薦個別商品或服務。

金融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前,若未充分了解該消費者資料或未盡說明和揭露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未來,大家的金融投資將會更有保障。

【完整內容及圖表請見《理財周刊》563期;訂閱理財周刊電子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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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保護傘要周全 才夠擋黑心業者
2011/06/04 12:02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特稿】 2011.06.04 03:53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成立爭議處理機構為金融消費者撐起保護傘,但在執行細節上金管會得仔細訂定,否則這保護傘可能還是有漏洞,無法讓消費者完全遮風避雨。

當黑心塑化食品充斥市場的同時,我們不希望金融黑心商品也來戕害台灣投資大眾。但市場日益發達,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只會越來越多,尤其是金融海嘯爆發連動債事件,讓消費者損失慘重,與銀行交涉時,往往因為消費者專業知識不足,無法與金融機構對抗,形成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不成比例的抗爭方式。

消費者走到最後一步,只能動用群眾力量威脅行政機關,或是透過立法機關來施壓,但這畢竟都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施行細節有待金管會訂定,若矯枉過正可能傷了金融業,但若過於站在金融專業的立場來執行,對專業知識本來就不足的消費者也有欠公道,因此爭議處理機構董監事人選派任非常重要。期望選派主事人選時能有少一點的政治力介入,金管會應選出真正客觀、中性、專業人士,擔負起中立的仲裁角色,不偏袒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任何一方,畢竟無論是偏袒哪一方,對另外一方都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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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受害人「銀行公會評議 沒效果」
2011/06/04 11:55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二○○八年雷曼兄弟倒閉,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台灣也有數萬投資人受害,當時要求銀行負責理賠,但多數無法獲得滿意理賠。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潘俊宏攝影

當初因雷曼兄弟倒閉而慘賠數千萬元的連動債受害者高小姐昨天指出,她根本不知道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不知道法案內容是什麼,消費者連有這部法案都不知道,要如何爭取自己的金融消費權益?

高小姐還說,以她過去處理和銀行交涉處理雷曼連動債的經驗,其實她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理財專員擅自幫她投資了數千萬元的雷曼連動債;但因銀行沒有誠意解決問題,因此當初銀行公會即使成立了連動債的評議協調委員會,根本沒有效果,她對協調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也不滿意。

連動債受害人組成權益促進會會長陳玉樹則表示,該法案才剛通過,他對於該法案還沒有研究,也不了解,因此暫時無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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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銀行樂見 也有抱怨「過度保護」
2011/06/04 11:53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大型商銀主管表示,「過度保護」,對業者和消費者都是沉重的負擔,未必對消費者有利。但中信金控總經理吳一揆說,「樂見其成!」

銀行業者強調,「金保法」上路後,倘若成立評議委員會,只要運作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業者確可減少爭議,銀行也樂見成立相關委員會。

吳一揆指出,金融商品種類多元,發生糾紛的情況各有不同,過去曾出現法院法官因較不熟悉金融相關實務,出現爭議性判決;但在金保法立法後,由具備金融專業的專責單位,處理金融爭議事件,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消費者多一道把關的機制,民眾若不滿意調處結果,也可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大型行庫主管認為,評議委員會若為了偏袒消費者,「銀行就累了」。加上評議委員會評議的結果,是否如同商業上的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一旦消費者對於評議委員會評議的結果不滿意,後續還要進行一連串訴訟,評議委員會形同虛設。

銀行業者強調,任何投資理財商品都跟買股票一樣會有風險,尤其經濟情勢扭轉時,「連銀行都無法預料」,這些都是消費者必須承擔的風險,因此消費者投資前應該有風險意識,「否則乾脆所有錢都拿去定存,就不會有問題了。」

此外,大型商銀主管解釋,金保法相關條文規定,銀行拓展各項業務時,都必須對客戶充分揭露訊息、充分說明,讓消費者「充分了解」;但消費者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商品特性,銀行與客戶之間認知可能出現落差。

舉例來說,民眾申請信用卡或買基金,可能要被強迫聽半小時的說明,學習金融業所有專業知識;但消費者是否有耐心和時間聽取說明並充分了解,恐怕雙方落差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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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基金、連動債… 小蝦米有保障了
2011/06/04 11:51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1.06.04 03:49 am

圖/聯合報提供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式貸款、基金、連動債、保單等金融商品發生消費爭議,將由金管會下設置的財團法人性質金融消費爭議機構處理,評議結果的效力視同民事法院判決。

新法規定,消費者於本法施行前已申請申訴、和解、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爭議處理結果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內申請評議;已逾六十天,得向金融服務業重新提出申訴,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得向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外界關心先前的連動債糾紛是否適用?金管會官員解釋,法案生效後,如果新發生的金融爭議案件,消費者可以循新的評議機制處理;不過,對於目前已經發生的糾紛,例如雷曼兄弟連動債,則要視情形處理。如果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已評議確定,銀行應理賠給投資人的案件,未來無法向新成立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但如果先前經銀行公會評議不理賠的案件,在新機構成立後,仍可申請評議。

此外,新法明定,金融服務業若事前簽訂同意書,願接受爭議處理程序,就須接受評議決定的額度賠償,不得拒絕。但民眾若不服評議決定的賠償額度,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提案立委蔡正元表示,消費者在新法通過前購買金融商品發生爭議,且處理結果不成立,依法可重新提出申訴,「稱回溯條款也可以。」

蔡正元說,金融機構常利用民眾對金融商品的資訊不足,販售「黑心商品」,發生爭議後,金融機構有錢請律師,迫使民眾接受不合理結果;新法上路後,未來「小蝦米也有武器對抗大鯨魚。」

金融消保法保障對象是一般民眾,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專業投資機構,例如像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就不是保障對象;「一定財力」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由九至廿五人組成。立院通過附帶決議,金管會應於十二月卅一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