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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個資法子法 違反母法
2011/03/17 21:37:08瀏覽517|回應0|推薦0

2011-03-17 01:28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為了降低金融業者遵循的成本,金管會建議法務部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中訂定,在個資法通過之前業者已經取得的舊有客戶資料,可以利用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公告」方式,告知個人,以取代一一告知本人且經同意的方式。

 對此做法,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昨天表示,這種規定如果成真,將違反母法,讓上千萬個消費者的權益受損,絕對反對到底。

 金融業者利用子公司持有的客戶名單資料,大做交叉行銷,例如,把信用卡公司的客戶名單,交給壽險公司做電話行銷。但個資料保護法在去年5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把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擴大,已對金控的交叉行銷造成空前衝擊。

 普華法律事務所昨天舉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問題」研討會,普華資深律師陳相儒指出,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者,不論資料是否由當事人直接提供,都要向當事人實行法定的告知義務」。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原則上也要有法律明文或契約為依據,或是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才是合法的行為。目前法務部正與金管會等各個主管機關協商,以便訂定「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估計2012年可望施行。

 唯據了解,因為金融業者如果要一一取得舊客戶的同意並不容易,花費成本大。在金管會建議下,法務部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第48條規定,「本法第54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網路、刊載新聞紙或其他方式為之」。

 所謂「公告」方式告知的意思是,業者只要在「網路、刊載新聞紙」表明,未來將會使用「整批」舊有的客戶資料,如果當事者本人沒有主動提出反對意思,就是代表同意,則金控業者、金融業者就不需一一取得舊客戶的同意,即可將以前客戶的個人資料交給其他部門使用,不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身也是律師的蘇錦霞表示,法務部未邀請消基會表達意見,不能以「單純的沈默視為同意」,必須正面表列,要取得消費者的同意,才能保障未來;因為金融業者使用客戶的資料是「進行式」,去年個資法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未來金融業要使用個人資料,就要先取得個人的同意。如果法務部訂出違反母法的子法規,消基會將行文請求更正。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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