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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下保單 最高判刑3年
2011/05/19 12:01:24瀏覽438|回應1|推薦0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5.19 03:19 am 
 
中高資產族請注意,以後要買「地下保單(境外保單)」恐怕更不容易了。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業者銷售地下保單,最高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00萬元罰金。

一旦法案完成三讀,將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保險經代公司,發揮很大的嚇阻作用。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應能有效降低目前地下保單過度銷售情況。不過,保險經代業者表示,應該不會再繼續銷售,但民眾可能會轉而找私人銀行的理專或券商購買。

金管會多年來不斷提醒民眾不要買地下保單,但台灣地下保單市場商機不小,每年總有資金流到境外買保單。保險業者指出,因為國外許多市場的利率都比台灣為低,尤其是買香港或美國保單的保費支出,都比買台幣保單便宜。再加上有錢人有「避稅」需求,境外保單不易讓稅捐機關掌握資金動向,也成為有錢人租稅規畫的選項之一。

業者說,國內購買境外保單的大戶,過去以律師、醫師、會計師等「三師」居多,近幾年來則有電子新貴加入;在境外保單全盛時期,經常有業者「帶團」到香港買保單,民眾除了在香港當地健檢後直接買保單,還可趁機觀光血拚,一舉數得。

這幾年中南部更出現「人民幣保單」。民眾只要有「台胞證」,就能買大陸的人民幣保單,且人民幣利率高,又處於升值走勢,不少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公司,紛紛轉賣人民幣保單;保險經紀人公會承認,國內每10家經紀公司,就有四分之一家兼作境外保單生意。

金管會認為,長久以來無法遏止地下保單銷售風氣,與罰則太輕有關。依照現行保險法規定,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只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而且沒有刑責。財委會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業者銷售地下保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到2000萬元罰金。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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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 可調閱保戶病歷
2011/05/19 12:12

2011/05/19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18)日審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增訂條文排除個資法規定,保險業必要時可以調閱保戶病歷等資料,財委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訂定規範,禁止金控運用這些個人資料,以保障民眾權益。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保險法修正案,這次修正重點主要是加強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管理,並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新規定,訂定相關排除條文,以利保險業務可以順利推動。

金管會保險局長黃天牧表示,根據去年修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

基於保險業經營的需要及民眾投保、理賠考量,並為防制保險犯罪與道德險危險,金管會這次特別在保險法修正案中,增訂第177條之1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保險業可以蒐集、處理及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

至於其他個人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委會在審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的同時,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針對保險法修正通過後,保險公司即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的個人資料,如果金控公司任意運用這些個人資料,作為業務之用,恐影響民眾權益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