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1/01/03 10:40:08瀏覽536|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01.03 03:45 am 同時,將設立財團法人的爭議處理機構,金管會官員表示,此一機構類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並設基金,基金來源包括相關金融服務業捐助、相關金融服務業提撥的年費、向金融機構收取的評議費等。 金融消費者可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定,經核可後的評議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效力相同。 行政院會周四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立法院相當關切此一法案,最快本會期就可完成立法。 官員指出,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業者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等方面不對等,一旦發生糾紛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花錢又花時間,完成立法後,可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未來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前,應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金融服務業應對消費者說明而未說明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的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銷售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發生金融爭議後,金融消費者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消費者認為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前先有類似調處的和解機制,如無法成功再交由評議委員處理。 至於業者對廣告真實業務、充分了解消費者、確保銷售適合度及風險揭露義務等,則納入內控及稽核制度。 |
|
|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