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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26 10:03:00瀏覽584|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2010.12.26 04:03 am 依現行規定,消費者和金融機構打官司,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敗訴機率很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和立法院各自提出金消法草案,要求金融機構更審慎販售金融商品。 根據金管會版本,只有發生財產或經濟上的損失,才能申請「評議」,因此客戶若是情緒上的「不滿」,或是認為提供的貸款利率偏高,就不在評議範圍。 至於「小額」爭議原本將「新台幣150萬元以下」金融商品,列入保障範圍,但因各類型金融商品性質不同,例如保單保額動輒數百萬元,因此將授權金管會將據據商品種類,訂定不同的「小額」標準。 草案也規定,消費者求償時效原則上是2年,從發生爭議原因開始起算2年內,消費者必須提出要求,否則將喪失權利。 不過保險商品提供保障甚至在20年以上,保戶可能在投保7年、8年才發現問題,卻超過求償時效;金管會同意依據金融商品特性,拉長損害求償期限至5年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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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