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金保法草案 回歸銀行法
2010/12/13 13:09:27瀏覽786|回應2|推薦0

2010-12-13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金管會提送行政院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在立法過程,先排除公開市場的股市交易,被判定有投資賠償責任的金融機構之2倍罰鍰亦拿掉,而如果消費者對爭議評議委員會的判定有不服,可走法院訴訟一途,由法院判決為主要依歸。

     為趕在本周把該草案送進行政院,金管會上周再邀法律學者討論,並納入司法院建議的法律位階問題,最後修改為較不受拘束力的罰則,對金融機構不利的部份也大幅刪除,回歸到銀行法的各項管理規則之上,亦不禁止消費者只能用此套解決法條以解決糾紛,一般訴訟也是途徑之一。

     金融消保法的條文重心在「消費爭議處理」篇章,官員表示,如果該法一再強調罰則,擔憂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將難以運作。

     官員指出,評議委員會判定的結果類似仲裁、和解,過去處理卡債、連動債爭議,八成是和解收場,因此評議委員會是執行調解程序,透過爭議處理機制來保護消費者,不要動輒就上法院,但若糾紛難以判定或消費者對判定不服,最後以法院判定為主。

( 時事評論財經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ark37&aid=4692450

 回應文章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金融消保法 不護有錢人
2011/01/07 19:28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1.01.07 03:10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官員昨天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以小額商品的弱勢消費者為保障範圍,金管會決定,如果「財力雄厚」的有錢人,即使有小額爭議案件,也不在保障之內。

根據金管會初步規畫的「排富條款」,只要在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另外,對於評議結果,金管會原先限制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如果不遵守,輕則糾正、警告,或是處罰最高達「評議金額的2倍」的罰款,但最重可能解除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員工的職務,以及停止金融機構所有業務;不過,行政院最後通過的版本全面取消這些罰則。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如果發生消費糾紛,顯示金融機構有內稽內控的疏失,金管會已可透過行政處分來解決。另外,雖然沒有罰則,但是由於多數金融機構都會遵守評議結果,少數不遵守評議結果的金融機構,反而會失去消費者信賴。

至於「小額」爭議原本將「新台幣150萬元以下」金融商品,列入保障範圍,因各類型金融商品性質不同,例如保單保額動輒數百萬元,因此將授權金管會將據據商品種類,訂定不同的「小額」標準。

消費者求償時效方面,金管會傾向回歸民法規定,以15年為原則。

這項法規預計立法院新會期通過後上路,消費者以後與銀行往來,投資基金、買保險或電子票證(悠遊卡),如發生小額度的消費爭議,都可透過評議機制,化解糾紛。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金融消保法 強化跨業監理
2011/01/04 13:42

2011-01-04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國內購買海外連動債商品不必擔心求償無門了!行政院會本周四將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將設金融消費評議委員會處理信用卡、連動債等金融消費糾紛,不一定走法律程序,只要金融機構承諾接受評議,對一定金額以下必須理賠,不得拒絕,消費者可望獲一定保障。

     此外,金管會近期將訂定銀行、保險、證券合作推廣辦法修正,加強跨業銷售金融商品之監理,保護消費者,同時監理與興利並重,將開放金融業登陸投資融資性租賃公司,已有永豐、富邦金及開發金躍躍欲試。

     行政院上周政務審查會已原則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金融消保法將參考英國作法,將目前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提高到法律位階,對消費者更有保障。

     在金融消保法中最重要機制,是在訴訟外設計一個財團法人性質的評議委員會機構,一定金額以下金融商品糾紛可透過評議機制解決,不一定要走訴訟程序,以達成和解目的。金融機構是否需強制接受,日前政院審議時,同意給予金融機構有選擇權,可同意或不同意接受評議機構的評議結果。

     吳當傑說,金融機構一定不敢拒絕承諾,否則無法取信於投資人。未來只要是國內業者銷售的任何金融商品,都可望透過評議機制解決糾紛。未來不同商品,授權評議的一定金額都不同,因為金融商品有差異性,基金和保險處理原則就不同,為保留彈性,法律條文不明訂金額上限。

     為加強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將對監理主動出擊,對銀行銷售基金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從嚴管理,銀行銷售結構性商品,只准銷售外匯及黃金二種,若不保本要明白揭露,保本最高保至七成。

     銀行局近期將與保險局、證期局聯手進行合作推廣辦法修正,在銀行通路出售證券或保險商品條件、銷售行為,將加強規範,並要求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以佣金、配額等不當方式促銷金融商品,對不顧消費者保護,為銀行帶來風險等行為加強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