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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評議 擬依賠付額收費
2011/08/29 20:22:27瀏覽400|回應1|推薦0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8.29 02:29 am 
 
金融消費者保護新制年底上路,為減輕金融機構負擔,金管會擬重新調整評議案件的收費標準,改依須賠付的金額高低收費,評議結果若顯示金融機構沒有責任者,將不收評議費。

 /經濟日報提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在年底上路,金管會最近密集研商相關子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新制實施後,最受金融業者關注的收費等成本問題,金管會考慮適度調整。

金管會官員昨(28)日表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新制度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繳交服務費及年費,其中服務費部分,依不同的爭議處理階段分別繳交。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可以先試行調處,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時,再進行評議。

金管會原規劃,試行調處成立者,每案收2,000元;調處不成進行評議者,每案收1萬元。

金管會與業者多次溝通後,認為固定金額的收費方式,仍有調整空間。官員表示,調整的方向包括,評議結果若顯示金融機構本身沒錯時,可以考慮不向業者收取服務費。這樣的作法,也可鼓勵金融機構落實相關規定。

如果金融機構有責任,須賠付消費者時,金融機構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業者每件須繳交5,000元的服務費;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則繳交1萬元的服務費。

官員表示,上述收費方式只是初步方向,會再聽聽業者意見。調整後的收費方式,跟原本一律收1萬元的作法相比,金融機構將可以減輕負擔。

至於調處案件每件收2,000元的規定,由於金額不大,目前傾向維持此作法。

有關年費則維持原規劃方式收取,金融業者須繳交年費總額,是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0.8。總額算出後,再分為兩類:營業收入基礎年費占八分之三、申訴案件基礎年費占八分之五,分別向各金融機構收取。申訴案件愈多的金融機構,須繳交的費用就愈高。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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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額以下評議結果 業者須賠付
2011/08/29 20:25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8.29 02:29 am 
 
金融消費者保護新制年底上路,屆時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賠付結果,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一定金額的門檻,金管會將明訂投資型商品100萬元,非投資型商品為10萬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預計今年12月30日實施,負責處理爭議案件的機構也將於明年1月2日開張受理案件。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上路後,評議決定的賠付金額,只要在一定金額以下,金融業就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至於一定金額的門檻,金管會將明訂,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為100萬元,如基金、連動債等,以及財產保險給付及人身保險給付。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則是10萬元,如非屬理賠給付爭議、證券或期貨受託買賣業務、承銷、存款、放款、匯款及雙卡等,以及多次給付型的醫療保險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