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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20:22:27瀏覽400|回應1|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1.08.29 02:29 am /經濟日報提供 金管會官員昨(28)日表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新制度上路後,金融機構必須繳交服務費及年費,其中服務費部分,依不同的爭議處理階段分別繳交。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可以先試行調處,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時,再進行評議。 金管會原規劃,試行調處成立者,每案收2,000元;調處不成進行評議者,每案收1萬元。 金管會與業者多次溝通後,認為固定金額的收費方式,仍有調整空間。官員表示,調整的方向包括,評議結果若顯示金融機構本身沒錯時,可以考慮不向業者收取服務費。這樣的作法,也可鼓勵金融機構落實相關規定。 如果金融機構有責任,須賠付消費者時,金融機構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業者每件須繳交5,000元的服務費;賠付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則繳交1萬元的服務費。 官員表示,上述收費方式只是初步方向,會再聽聽業者意見。調整後的收費方式,跟原本一律收1萬元的作法相比,金融機構將可以減輕負擔。 至於調處案件每件收2,000元的規定,由於金額不大,目前傾向維持此作法。 有關年費則維持原規劃方式收取,金融業者須繳交年費總額,是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的萬分之0.8。總額算出後,再分為兩類:營業收入基礎年費占八分之三、申訴案件基礎年費占八分之五,分別向各金融機構收取。申訴案件愈多的金融機構,須繳交的費用就愈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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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