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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9:55:18瀏覽385|回應2|推薦1 | |
2011/10/06 像林伯伯這樣的案例,在金融海嘯發生當時屢見不鮮。銀行銷售一堆設計複雜的商品,就連理專自己也搞不清楚,投資人在一知半解下,按照理專的指示,簽了一堆文件,似懂非懂,將自己一生的血汗錢,統統賠個精光。氣憤的投資人因此組成自救會。 專責機構 明年元月上路 一場金融海嘯,徹底瓦解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信賴,民眾撒冥紙、抗議,銀行回應方式是「緊急拉下鐵門」。2008年後一、二年內,類似的場景不時出現在各大銀行的門口、行政院、立法院、金管會辦公處所。 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都關切如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痛定思痛,訂定台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計12月30日上路,明年1月進一步成立專責爭議處理機構,以落實民眾的金融投資正義。 將出任爭議處理機構董事長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以簡明的理由告訴外界訂定專法的原因:「因為連動債問題,我們發現消費者的保護可以更積極,就訂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參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起草過程的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林繼恆說,以前是要求金融業須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產品內容及風險,新法則要求金融業必須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的方式說明,例如對知識程度低的消費者,金融業就要用更淺顯的文字,讓他真正「瞭解」,才算合法。 風險揭露 不再流於形式 換言之,新制讓金融業對商品的說明及風險揭露責任,不再流於形式。 此外,新制讓消費者的「冤屈」,可以盡快獲得平反。新法規定,消費者有爭議時,要先向金融業申訴,金融業須在30天內回覆處理結果。消費者對結果若不滿意,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同時,消費者提告的權利也沒有受到限制,消費者也可以不申訴或不申請評議,而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林繼恆說,新制上路後,不但爭議處理速度加快,且因申請評議免付費,消費者可以省下訴訟費用。 最重要的是,新制賦予金融機構更多的責任。新法對於金融業須說明商品、揭露風險及銷售商品符合消費者適合度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金融業未依規定做,導致消費者受損,就要負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 轉到業者身上 傳統法律規定,消費者要求金融業賠償,必須舉證才會勝訴;新法規定,舉證責任轉換到金融業身上,金融業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才不用負責。 金管會官員說,以後金融業只要不符新規定,發生爭議案件時,消費者一投訴,金融業就可能輸掉了。 尤其新法草案訂下「適合度」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想買的商品,不符適合度,金融業必須婉拒。舉例來說,小張是保守型消費者,想買屬性較積極的股票型基金,金融業必須婉拒。 哪有客戶上門,還不賣東西給客人的?沒錯,新制就是以保護消費者為中心思想,以後消費者不論是買保險、基金還是信託商品,只要是評估不適合,就算自己要求想買,也無法買。這對消費者、金融業,都將有重大影響。 一定金額 銀行必須賠付 強制賠付機制是新制另一特色,只要爭議處理機構評議結果,賠付金額在一定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得賠付;評議決定送法院核可後,就有相當於判決的效力。金管會規劃,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0萬元,非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萬元。 像屬於保守型投資人的林伯伯,因銀行賣高風險商品給他,不符適合度規定,害他賠錢,銀行就要負責任。如果評議結果賠付金額90萬元,銀行「不能再有意見」,得馬上賠錢給林伯伯。林伯伯如果不滿意評議結果,還是可以選擇不接受,也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金融消保法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立場出發,希望可以發揮「幫小蝦米抗大鯨魚」的功效,實現消費者的金融投資正義,也能讓金融業經營走向良性競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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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