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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 守護你的血汗錢
2011/10/08 19:55:18瀏覽385|回應2|推薦1

2011/10/06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陳美君、陳怡慈、邱金蘭】
 
圖/經濟日報提供
 
林伯伯辛勤工作大半輩子,在60歲退休,他聽從銀行理專建議,投資一檔號稱「保本」的連動債產品,沒想到2008年9月一場金融海嘯,讓他攢了一輩子的800萬元養老金慘賠,老本虧到只剩100萬元,林伯伯聽到這個結果,在銀行櫃檯前一時氣急攻心,當場昏了過去。

像林伯伯這樣的案例,在金融海嘯發生當時屢見不鮮。銀行銷售一堆設計複雜的商品,就連理專自己也搞不清楚,投資人在一知半解下,按照理專的指示,簽了一堆文件,似懂非懂,將自己一生的血汗錢,統統賠個精光。氣憤的投資人因此組成自救會。

專責機構 明年元月上路

一場金融海嘯,徹底瓦解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信賴,民眾撒冥紙、抗議,銀行回應方式是「緊急拉下鐵門」。2008年後一、二年內,類似的場景不時出現在各大銀行的門口、行政院、立法院、金管會辦公處所。

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都關切如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管會痛定思痛,訂定台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預計12月30日上路,明年1月進一步成立專責爭議處理機構,以落實民眾的金融投資正義。

將出任爭議處理機構董事長的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以簡明的理由告訴外界訂定專法的原因:「因為連動債問題,我們發現消費者的保護可以更積極,就訂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參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起草過程的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林繼恆說,以前是要求金融業須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產品內容及風險,新法則要求金融業必須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的方式說明,例如對知識程度低的消費者,金融業就要用更淺顯的文字,讓他真正「瞭解」,才算合法。
 
圖/經濟日報提供

風險揭露 不再流於形式

換言之,新制讓金融業對商品的說明及風險揭露責任,不再流於形式。

此外,新制讓消費者的「冤屈」,可以盡快獲得平反。新法規定,消費者有爭議時,要先向金融業申訴,金融業須在30天內回覆處理結果。消費者對結果若不滿意,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同時,消費者提告的權利也沒有受到限制,消費者也可以不申訴或不申請評議,而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林繼恆說,新制上路後,不但爭議處理速度加快,且因申請評議免付費,消費者可以省下訴訟費用。

最重要的是,新制賦予金融機構更多的責任。新法對於金融業須說明商品、揭露風險及銷售商品符合消費者適合度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金融業未依規定做,導致消費者受損,就要負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 轉到業者身上

傳統法律規定,消費者要求金融業賠償,必須舉證才會勝訴;新法規定,舉證責任轉換到金融業身上,金融業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才不用負責。

金管會官員說,以後金融業只要不符新規定,發生爭議案件時,消費者一投訴,金融業就可能輸掉了。

尤其新法草案訂下「適合度」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想買的商品,不符適合度,金融業必須婉拒。舉例來說,小張是保守型消費者,想買屬性較積極的股票型基金,金融業必須婉拒。

哪有客戶上門,還不賣東西給客人的?沒錯,新制就是以保護消費者為中心思想,以後消費者不論是買保險、基金還是信託商品,只要是評估不適合,就算自己要求想買,也無法買。這對消費者、金融業,都將有重大影響。

一定金額 銀行必須賠付

強制賠付機制是新制另一特色,只要爭議處理機構評議結果,賠付金額在一定門檻以下,金融業就得賠付;評議決定送法院核可後,就有相當於判決的效力。金管會規劃,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0萬元,非投資型商品門檻是10萬元。

像屬於保守型投資人的林伯伯,因銀行賣高風險商品給他,不符適合度規定,害他賠錢,銀行就要負責任。如果評議結果賠付金額90萬元,銀行「不能再有意見」,得馬上賠錢給林伯伯。林伯伯如果不滿意評議結果,還是可以選擇不接受,也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金融消保法站在弱勢的消費者立場出發,希望可以發揮「幫小蝦米抗大鯨魚」的功效,實現消費者的金融投資正義,也能讓金融業經營走向良性競爭。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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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避糾紛→多說多聽多看
2011/10/08 20:00

2011/10/06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李淑慧】
 
魔鬼藏在細節裡,銷售機構、消費者若事先「多說、多聽、多看」便可降低投資爭議。圖/經濟日報提供
 
魔鬼藏在細節裡,銷售機構、消費者若事先「多說、多聽、多看」便可降低投資爭議。銀行公會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政修說,將當初處理連動債爭議案件歸納後可看出,產生爭議的情況五花八門。

舉例來說,不少銀行賣給70歲以上退休老人的連動債商品,投資期間長達一、二十年,「說難聽點,這老人能不能活得比商品(存續期間)長都是問題」,合計年限都已超過我國生命表的生命年限,明顯不合理。

還有,有些商品未設計發行機構中途買回機制,一旦遇到像美國雷曼兄弟突然倒閉,投資人穩賠無疑。此外,對於第一次投資連動債的投資人,有些銀行事先沒請投資人簽署風險告知等同意書,出了事自然產生爭議。

陳政修說,金融海嘯爆發前,還有金融機構更換連動債發行機構為雷曼兄弟,卻未通知委託人,在第一次贖回期間,投資人要求贖回,金融機構卻沒辦理,以致後來雷曼兄弟真的破產,投資人索賠無門。

此外,有些連動債投資人遇到的狀況是民眾投資的商品風險遠高於他可以承受程度,例如投資人向理專說「絕對不能買會吃掉本金的商品」,理專卻將客人的資產配置70%以上投入不保本連動債。如果金融機構嚴格要求理專多傾聽客戶需求,落實客戶要求,而消費者也主動詳閱商品條款,謀定而後動,便可降低爭議發生率。

至於保險商品爭議,最常見的是業務員招攬時,沒清楚說明保單保障範圍,保戶的認知跟保單承保範圍有落差,一旦發生理賠就會有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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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討公道→兩條路可選擇
2011/10/08 19:58

2011/10/06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陳美君】

金融海嘯時期,血本無歸的投資人湧向金管會、銀行公會申訴,卻未獲得滿意的處理結果。配合金融消保法上路,政府決定設立獨立客觀的爭議處理機構,專門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對爭議案件處理流程,新爭議處理機構不同於過去的申訴管道,每個投資人都該先了解。

以在大賣場上班的王大明為例,向A銀行買了連動債,理專強調是相當穩健的投資商品,沒想到,投資半年後卻出現超乎他預期的虧損。想向銀行「討公道」的大明,明年開始有兩條路可走,一是直接向A銀行「申訴」,二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不過,爭議處理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會先移交給A銀行處理。

A銀行須在30天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給大明,大明若無法接受A銀行處理方式,或超過30天銀行仍未回覆,可以在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會先進行「調處」;如果調處不成,就由爭議處理機構設立的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評議委員三人以上先審核,由委員們做成評議意見報告後,送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委員會須在三個月內經全體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做出評議決定。

民眾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是爭議處理機構不受理的案件,如一些債務協商案件,還有對投資報酬率等投資表現不滿意,或對貸款利率等商品定價不滿意者,都不算是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不能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