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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9:05:49瀏覽167|回應0|推薦1 | |
【經濟日報╱記者 李淑慧、邱金蘭】 2011.10.07 09:53 am 除申訴機構有變外,消費者要注意一些期限規定,包括向金融業提出申訴後,如果對金融業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業者未在30日期限內回覆你,你必須在收到申訴處理結果,或30天的期限屆滿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對消費者而言,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及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向免付費的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是較適妥的途徑。 如果消費者先前有投資爭議,已經在銀行公會、保發中心、或主管機關申訴中,在爭議處理機構成立之後,也可以選擇依新制救濟。 至於新法上路前,已依舊制申訴完成的案件,如果爭議雙方沒有達成共識,消費者也一樣可以重新依新制「伸冤」。 對消費者的權益而言,新、舊制的最大差異在於,新制對消費者提供較有利的強制賠付機制。舉例來說,購買連動債慘賠的小莉投訴A銀行,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結果,A銀行應賠小莉98萬元(投資型商品強制賠付門檻在100萬元以下),小莉也願意接受此一評議結果,A銀行就一定得賠。 如果評議結果是要賠150萬元,因為已經超過100萬元門檻,小莉為了趕快拿到錢或省事,願意將賠付金額降到100萬元以下,A銀行也一樣非賠不可。若小莉堅持A銀行賠150萬,A銀行也同意,雙方就皆大歡喜;但A銀行不願意,雙方可能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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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