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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11:12:03瀏覽516|回應0|推薦1 | |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3.11 02:55 am 承審法官趙子榮認為,依金管會規定,銀行招攬客戶購買連動債,須提供「權益手冊」,才能認定民眾獲得充分資訊。這是國內首宗法院認定銀行促銷連動債有告知風險的義務,如果沒有告知,就構成「不作為詐欺」的案例。 林姓大學生在三年前到銀行開立美金帳戶,準備將父親的遺產七百卅多萬元定存收息。銀行的傅姓理專遊說林,定存利息太低,不如購買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連動債;但半年後雷曼兄弟宣告破產,林姓大學生血本無歸。 法官審理時,銀行辯稱傅姓理專擁有多張證照,完成台灣金融研訓院的風險管理研習班課程,有資格推介客戶連動債產品;且連動債的中文說明書也給客戶審閱過,客戶知道相關風險。 但法官傳訊傅姓理專作證,傅女對連動債在何時何地掛牌,及何者是發行、保證或代理機構,竟然都不了解。法官認為,理專本身都不知道連動債相關資訊,如何能告知客戶? 法官指出,連動債與一般基金、股票不同,往往結合衍生性的金融商品;連動債連結的標的、風險性和未來收益,必須要有一定的數據及資訊判讀。銀行理專只拿一個曲線圖向客戶解說,但曲線圖的橫縱軸代表意義,卻完全無法判讀。 判決認定,理專未告知客戶相關風險,與客戶的契約也未載有雷曼的信用風險,甚至未依金管會的規定提供客戶權益手冊;因理專構成詐欺行為,林向銀行購買連動債的信託契約因而無效,銀行應賠償林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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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