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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本商品 未盡告知義務 買連動債虧損76萬元 判荷銀全賠
2010/12/03 23:29:13瀏覽628|回應0|推薦0

2010-12-03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應姓女子向荷蘭銀行投資貨幣連動債一百八十多萬元,後來虧損連連,應女控告荷蘭銀行未盡告知義務,讓她誤信連動債是低利、保本的商品而無虧損可能,告上法院求償,高院昨判荷蘭銀行敗訴,應全額賠償應女的損失七十六萬餘元確定。

     應女於九十五年七月間,委託她的母親向荷蘭銀行投資兩筆三年期的貨幣連動債,各投資一萬歐元(約新台幣八十三萬七千多元),荷銀的江姓理財專員拿出銀行內部說明訓練教材,告訴應母「若提前贖回無法保障本金之回收,投資人最好能持有至到期日。」

     應母以為這兩項連動債商品屬「低利、保本」的商品,沒有虧損的可能,向荷銀申購後,荷銀也未提供風險預告書給應母,結果這兩筆連動債,一年內虧損了三成,令應母提前贖回,損害廿五萬餘元。

     九十六年五月間,應母又聽理專建議,幫女兒另拿新台幣一百萬元投資「富豪大亨連動債」,荷銀沒有提供「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產品適合問卷」讓應母閱覽,結果這筆連動債到期虧損六十一萬一千元。

     應家母女連虧八十多萬元,不甘受損告上法院求償,扣除所獲得十萬元的配息,仍損失七十六萬餘元。

     判決指出,荷蘭銀行為凸顯貨幣連動債的優點,未標示這項連動債不屬於保本產品,使投資人誤以為只要持有至到期日,即可保證本金全數回收,未善盡說明及告知風險義務的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將應女損失的七十六萬餘元全數歸還。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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