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2011.03.29 03:23 am
根據香港16家分銷銀行簽署協議,只要雷曼迷你債的抵押品回收率達70%~93%,投資人可拿回85%~96%的本金;相較下,台灣的雷曼連動債投資人,因為沒有抵押品可處分,只好到歷史裡問公道。
香港金管局發布雷曼迷你債抵押品有機會獲得處分的消息後,部分銀行昨在港交所發布訊息提醒投資人。例如,富邦銀行(香港)表示,這是一項附有兩項條件的協議。
第一、首先,協議需待美國破產法院確認雷曼兄弟先前就若干衍生工具合約所產生的申索達成和解的程式的法令,乃適用於與相關系列迷債的押品有關的和解。
對此,接管人已確認,曼兄弟將於2011年3月29日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申請。
第二,協議需待發行人就每一相關系列召開會議,通過特別決議案後才可實施。
投資者如已參加回購計劃或與分銷銀行達成其他和解,即已把其迷債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在此情況下,將由銀行出席債券持有人的會議及投票。
分銷銀行根據至今收到的資料,將於債券持有人會議上投票「贊成」特別決議案,以促使此事在合理時間及在投資者利益最大化下獲得解決。
換言之,只要美國法院確認,雷曼兄弟的衍生性商品賠償和解範圍適用迷你債,在香港金管局要求銀行投贊成票下,先前已參加回購,拿回六至七成本金的投資人,仍有機會拿回最高96.5%的本金。
相較下,台灣的5.1萬名雷曼連動債投資人,完全無法享受處分抵押品的好處。
一名處理雷曼連動債糾紛兩年有餘的資深銀行界人士說,金管會與銀行業早已築下防火牆,用「商品結構不同」的理由,要台灣投資人別學香港那套。
該名人士指出,官方說法為,台灣賣的雷曼連動債,由雷曼擔任發行人,迷你債屬信用連結型商品,並非雷曼發行,而是發行機構跟雷曼間有Swap交換契約。
問題是,該人指出,雷曼倒了,迷你債的Swap產品違約,迷你債必須清算資產。這跟雷曼倒了,必須針對發行的商品清算資產,邏輯是一樣的。
重點是,該人說,官方沒講的是,「迷你債」有抵押品可清,台灣的雷曼債卻是「無」抵押品可清。
該人解釋,港府要求銀行分銷迷你債時,必須提供抵押品。但台灣的結構債採「特定金錢信託」架構,銀行賣商品時不必提供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