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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連動債求償 投資人逆轉勝
2011/05/02 11:00:59瀏覽971|回應0|推薦0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5.02 04:04 am 
 
二○○八年金融大海嘯,雷曼兄弟連動債造成許多投資人血本無歸,受害者紛紛打民事官司向銀行求償,台南高分院最近判決兩起官司,認定銀行未善盡義務,告知投資人產品風險,判決銀行敗訴,應還給投資人。

雲林縣林姓男子二○○八年三月間,向元大銀行斗信分行購買一百四十萬元連動債,因雷曼兄弟出問題,投資泡湯,指控林姓理財專員沒有依信託法第廿二條規定,誠實告知連動債為極高風險和非保本商品,誇大收益,隱瞞風險,使他產生誤認,造成投資價值趨近於零,要求返還投資金。

但雲林地院駁回,法官認為雷曼突然倒閉無法預期,元大應盡的管理人義務是如何妥適處理申購或保管連動債,並不包括為投資人判斷贖回的建議。

林姓男子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高分院法官指出,元大銀行雖強調林姓男子有在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簽章,表示知道連動債風險性,但該文書文字細小且緊密排列,又夾雜英文資料和專業名詞,若沒有充分時間仔細閱讀,難以了解內容。

法官指出,縱使林姓男子在連動債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投資風險揭露說明處都有簽名蓋章,但是不能因此認定銀行有對客戶說明連動債風險,善盡管理人義務。

合議庭表示,元大銀行斗信分行訂約時僅擇優點誘使客戶投資,且在信託期間並未適時主動通知風險變動,林姓男子請求收回全部投資款有理;但法官也指出,林姓男子為高中體育老師,知識程度高,投資風險上也應負擔一半責任,判決銀行應賠償七十萬元。

另嘉義市鄭姓男子九十七年三月間,向京城銀行購買連動債一百十二萬餘元,也因血本無歸,指控銀行理財專員沒有善盡告知商品風險義務,訴請賠償損失,嘉義地院判決銀行應賠償投資人全部損失。

京城銀行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侯姓等理財業務人員沒有完整說明及告知連動債風險性,及不保本最大風險,未善盡管理人義務;因鄭姓男子只有國中學歷,京城銀行應賠償所有投資損失。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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