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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1 13:26:19瀏覽590|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5.21 03:12 am 判決指出,古姓兄妹只是國中、高中學生,依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必須「共同」行使。既然古父沒有在孩子與銀行簽立的連動債投資契約上簽子,這個契約就視為無效。 古母在2007年為兒女到銀行辦理定存3萬美元,銀行理財專員遊說古母,買雷曼連動債的利潤比較高。古母心動,當場與理專簽約投資連動債。 不過,不到1年發生金融風暴,古母買的連動債全部賠光,她氣得提告。 法院審理發現,理專和古姓兄妹簽的連動債投資契約,沒有父親的簽名,已經違法,認定古母單獨代理兒女簽約,屬於無權代理,投資契約視為無效,古姓兄妹因此幸運能向銀行取回所有投資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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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