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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13:56:36瀏覽409|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邱彰表示,雷曼兄弟屬美國聯邦破產法院管轄,她有美國律師資格,當然可以幫被害人爭取權益,全台有7個地檢署、3個法院同意她當訴訟代理人,不知那裡違反律師法? 檢方指出,邱彰有美國加州律師資格,獲法務部許可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2009、2010年間,邱彰在雷曼兄弟連動債一事中向多人宣稱可代提民刑事訴訟,並以每人得償金百分之5至10作為報酬;另向每人收取5千元車馬費。 檢方調查,邱彰若認為訴訟案件屬於外國法事務,應在書狀上具名「邱彰律師」,但卻僅署名「邱彰」,顯見她明知訴訟案件與外國法事務無關,刻意省略律師職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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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