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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連動債慘賠 更一審求償敗訴
2014/04/06 12:12:47瀏覽418|回應0|推薦1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4.04.06 04:06 am
 
陳姓男子購買連動債,損失280多萬元,他訴請元富證券賠償,一、二審以元富未告知風險,判決應賠償損失。但更一審逆轉改判無須賠償,合議庭認為,金融風暴難以預料,就像政府機關一樣也無法預知會倒閉,投資風險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法界人士表示,連動債投資人打官司求償敗訴,仍可要求銀行賠償之前已同意賠償的損失金額,不要讓權利受損。

6年前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造成投資人損失,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許多投資人都與銀行和解,賠償2至4成,但部分投資人打官司求償。

陳姓男子2008年向元富證券購買澳幣連動債,半年後雷曼兄弟倒閉,共損失280多萬元。元富欲賠償4成損失,陳嫌太少,訴請賠償。一、二審認為元富沒善盡告知風險責任,應賠償損失。

但最高法院認為,陳購買連動債的一年利息是6.8%,2年利息13.6%,遠比定存利息高,相對風險性較高,而「高利潤、高風險」是投資理財的基本常識,投資人也應承擔責任,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以雷曼兄弟在倒閉前信評為A等,受金融海嘯風暴影響才破產,非元富能預料或掌控,責任不在元富,改判投資人敗訴,但仍可上訴。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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