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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6 12:12:47瀏覽418|回應0|推薦1 | |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法界人士表示,連動債投資人打官司求償敗訴,仍可要求銀行賠償之前已同意賠償的損失金額,不要讓權利受損。 6年前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造成投資人損失,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許多投資人都與銀行和解,賠償2至4成,但部分投資人打官司求償。 陳姓男子2008年向元富證券購買澳幣連動債,半年後雷曼兄弟倒閉,共損失280多萬元。元富欲賠償4成損失,陳嫌太少,訴請賠償。一、二審認為元富沒善盡告知風險責任,應賠償損失。 但最高法院認為,陳購買連動債的一年利息是6.8%,2年利息13.6%,遠比定存利息高,相對風險性較高,而「高利潤、高風險」是投資理財的基本常識,投資人也應承擔責任,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以雷曼兄弟在倒閉前信評為A等,受金融海嘯風暴影響才破產,非元富能預料或掌控,責任不在元富,改判投資人敗訴,但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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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