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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0 03:29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律師陳亮佑指出,民法繼承編九十八年修訂後,對於繼承開始時不知有債務的,一律採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也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沒繼承到遺產就不必自掏腰包、虧老本還債。 桃園地院調查,廖姓男子的父親十八年前意外過世,因生前當某公司二千多萬元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留下大筆欠債,當時僅十六歲的廖沒有拋棄繼承,不明究裡地繼承這筆二千多萬元債務。廖畢業後就業,月薪三萬餘元,累積多年存四十多萬元準備購車,去年卻被銀行發現,扣款抵銷債務。 廖提告指出,根本不知道父親當連帶保證人,這筆債有如天外飛來,他沒有繼承父親一分一毫,四十多萬元是他一點一滴存下的,銀行沒資格扣款。銀行指出,廖未拋棄繼承,應負責賠償,且扣款不影響生活,不願吐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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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