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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17:21:52瀏覽469|回應0|推薦0 | |
【聯合晚報╱記者曾宛琳/台北報導】 過去民眾向銀行辦理車貸、房貸,借款人或第三人常遇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不合理現象,行政院消保處通過金管會提案修正定型化契約,要求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說明,小華的兄長大明向甲銀行申請500萬元房貸,小華將名下的A房地產提供給哥哥做借款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簽署成大明的借款保證人。 小華原本以為只要大明清償完房貸,就能取得清償證明,但因大明在甲銀行還有其他保證債務和卡債,得等這些清償後,銀行才給予清償證明並塗銷債權。 陳星宏解釋,小華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後,大明積欠的高額保證債務及卡債都屬於最高限額地押權涵蓋範圍,但未來訂定的「個人購屋」、「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此現象都將改善。 消保官黃建隆指出,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等,多達十多種。 未來將明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給金融機構時,此抵押權擔保僅限「本貸款契約」的債務,債務將一筆歸一筆。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限制,將會讓銀行無法用房貸主張其他貸款的權利,特別是信用貸款,新制有助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過由於另訂契約不在此限,因此未來銀行也可能採取與消費者另訂契約的方式,保障銀行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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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