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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12:12:35瀏覽343|回應0|推薦0 | |
楊姓男子2001年遺失身分證,遭冒名申請信貸7萬元,事後被債權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凍結帳戶。新北地院查明當年銀行只憑電話傳真就同意核發貸款,沒見到本人,開戶簽名筆跡也與楊不符,判決楊不必還錢,債權不存在。 律師黃仕翰指出,過去支付命令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債務人僅能提再審;過去已確定的支付命令,法院通常會駁回異議,債務人求助無門,今年6月因此修法。這次法院審慎調查,判決債務人勝訴,採用的就是新法精神,相信將來民眾權益能獲得保障。 楊男2001年初遺失身分證,被歹徒冒名開立銀行帳戶,匯入詐騙款項,讓他涉及多起官司,所幸法院還他清白;去年底他的財產又遭凍結,才知道歹徒當年還以他的名義申請信用貸款7萬多元,債權人索討無門。 楊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訴訟,指出從未向銀行借錢。接受銀行債權的民間公司反駁,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不具確定判決效力」,但本案發生在修法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應等同判決,必須繼續執行。 地院調查,當年銀行只憑電話傳真的身分證影本,就同意核發貸款,從未見到申請人,填寫的電話、地址也並非楊使用;匯款帳戶雖然是楊的名義,但鑑定開戶簽名筆跡與楊不符,判決債權與支付命令均不存在,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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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