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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11:16:41瀏覽309|回應0|推薦0 | |
宜蘭許姓姊妹廿年前讀小學時,背負父親生前留下的五百多萬元債務,妹妹今年工作賺錢後,遭債權銀行執行扣薪共四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姊妹當時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且許父沒留遺產,不需承擔父債,判決銀行應歸還四萬元扣薪給妹妹,可上訴。 法官指出,許父未留遺產給女兒,但替人作保產生的債務,卻要求年幼的姊妹繼承,顯失公平,所以姊妹成年後所賺的薪水,屬個人財產,不是父親留下的遺產,銀行不可以強制執行。 法官也判決銀行應返還四萬多元給妹妹,並撤銷強制執行扣薪水程序,且銀行不得以債權憑證,去強制執行許父遺產以外的財產。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過去採「當然繼承」制,常造成年幼子女背負龐大情況,二○○八年修法後,債務清償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也就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一律採「限定繼承」制,是姊妹勝訴的主因。 判決指出,許姓姊妹的父親生前替人作保,一九九五年五月過世後,留下五百四十二萬元的債務,債權銀行一九九九年取得債權憑證,今年初發現妹妹任派遣工,有薪水收入,於是聲請執行命令,今年三月到六月扣薪共四萬多元,姊妹不甘收入微薄還被扣薪,提起債務異議之訴。 姊妹提告主張,從小父、母離異,父親過世前一年就已離家,他們是由祖父母養大的,父親過世時,姊姊十歲,妹妹九歲,她們根本還不懂事,母親沒有替她們辦拋棄繼承,沒有道理背負這筆債務。 不過銀行認為,許姓姊妹未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兩人所繼承的債務沒有消失,且銀行合法取得執行名義,許姓姊妹應對這筆債務負起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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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