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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12:06:28瀏覽407|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林巧雁、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8.13 10:01 am 即未來銀行不一定可再把通路費列為收益,影響所及是銀行可能因而向投資人收取手續費。 金融總會昨(12)日召開會議,原則敲定連動債等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規範草案,並將在本周送金管會備查,但針對通路費到底算是銷售機構報酬還是歸投資人,目前仍有爭議。 連動債發行機構通常會給銷售機構「通路費」,被視為是一種「退佣」,這筆錢多年都列為銀行等銷售機構的報酬,也因此銀行賣連動債給投資人時,通常不會再收手續費。 昨天討論規範時,業者希望保留現行作法,把通路費視為銷售機構報酬;主管機關對此則有不同看法,擔心如果通路費列為銀行收益,銀行可能因發行機構給的費用高,就狂賣其連動債,對投資人權益相對不利。 業者因而於會中提出折衷建議,表示可訂定給銷售機構通路費上限,以解決主管機關顧慮,但最後雙方對此仍無共識,將待金總把方案呈報金管會後,由金管會決定。 昨天會中也決議,境外結構型商品一次送審最多兩檔,審查費用一檔6萬元,審查工作天十天;外銀建議的一次送五檔、一檔費用1萬元、審查工作天縮為七天將等半年後再檢討。 與會者表示,金總己把外銀的許多建議列入參考,包括發行機構與銷售機構訂定的契約範本須找外銀參與討論;但部分外銀對規範內容有誤解,例如發行機構在商品送審時須告訴審查機構相關風險等級,銷售機構銷售時再對投資人揭露風險等級,並不是如部分外銀誤以為是由發行機構直接對投資人揭露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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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