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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趕上架 外銀要求延期
2009/08/11 12:39:24瀏覽425|回應1|推薦1

2009-08-11 工商時報 【陳碧芬、王立德/台北報導】

     海外結構型商品重新上架後的作業細則,昨(10)日在金融總會舉辦的公聽會上,被外商公會、協會強烈質疑,包括歐洲商會、美國商會的與會代表,均不約而同地表示,「我們同意市場需要管理,但誰能以國際的標準與市場作法,和我們坐下來仔細對話?」外銀要求,即刻停止法案送審的預定時程,切勿匆促實行。

     外銀圈認為草案極不合理之處,諸如揭露發行機構定價方法、交易策略及交易成本、獲利來源及獲利水準;此外,受託及銷售機構、發行機構對區分產品的風險等級,各有各自的立場,該如何化解彼此歧異。而法令規定要有中文產品說明書,又說要有中文投資人說明書,零售通路還要求銷售過程要錄音、要播放投資警語,根本是增加業者的龐大成本。

     據了解,金總提出的多項施行細則草案,是根據投資型保險商品「抄過來」的,因此要求發行機構要做到像基金對單一連動債設定的操作方式及策略,還有在產品說明書上說明「訂價分析及合理性」,已違反國際慣例,且引起國際聯合商會委員會(Joint Association Committee)的嚴重關切,去函官方要求說明。

     多家國際金融業發行機構在會後,仍怒氣未消,甚至不惜說出,「台灣投資人以後沒有好產品可以買了!」根據金總的既定行程,昨天公聽會結束後,將略為彙整各代表的提案,於明(12)日召開審查規範訂定小組委員會,會議結論將逕行呈交金管會,金管會預計在收文後一周內公布,以趕在預定的21日讓商品重新上架,讓銀行、證券等通路恢復對投資人銷售。

     境外結構型商品,即國內通稱的海外連動債,是此波金融海嘯中,讓國內投資人受傷最慘重的商品,加上各類商品複雜度高,衍生許多投資糾紛,金管會花了近半年的時間,才研擬出「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的母法,就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區分標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與總代理機構管理等等加以規範;有關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商品之審查與銷售申請書、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商品中文說明書等,則委由金融總會成立訂定小組研擬,並要求依法定程序進行公聽會,以召眾人共識。

     然而,金總僅邀外銀銷售端、通路端推派代表,獨漏了發行機構,花旗、渣打銀行等消金外銀,因具有台灣子行身分拿到加入委員會的資格,金總並無讓其發行部門的人進委員會,才會造成此次業界的強烈不滿。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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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去函金管會
2009/08/12 19:51

2009-08-12 工商時報 【陳碧芬/台北報導】

     即將推出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管理新法與作業細則,被國際組織認為「脫離國際原則」,昨(11)日由聯合商會委員會正式去函金管會、金融總會,籲請監理機關立法保護投資人權益時,也應注意市場參與者的生存空間。

     該會此舉是代表外國金融機構,以實際行動促請台灣金融監理機構,在規劃連動債恢復上架之前,多增加一些思考的時間。

     聯合商會委員會(Joint Association Committee, JAC)主席海爾斯(Timothy Hailes)昨天具名發出信函,給金總秘書長李銀櫃,同步送進金管會,代表1,200多個零售端、商品設計和發行機構等的國際金融業,促請台灣對零售結構型商品市場的正軌發展。

     聯合商會委員會過去2年來,曾向新加坡金融監理機構和香港證監會等,提交草擬行業行為準則,並適當時機協調對監管動議的回復。

     此抗議信函提出3大重點:其一,草案中多處要求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中,應記載商品風險程度的規定,背離國際原則,相關的商品風險評價(risk rating)屬於投資者認知的範圍,法律用字稱為「投資者適合度事宜」,應當屬銷售機構的責任,不能歸為發行機構的責任。

     海爾斯且強調,目前沒有哪個國家、地區能要求「結構型商品發行人」對商品風險程度進行評等,即使國際3大評等機構也不願意參與研擬。

     其次JAC指出,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不應就其不可控制的事項承擔責任。市場人士表示,目前實施細則中許多規定,都傾向要發行機構真實完整地作出保證,實際上卻已涉及業者的商業機密,才會造成如此反彈。

     最後,零售端相關公會擬訂書面契約範本時,依JAC原則和國際公認標準,應徵詢商品發行機構的意見,以擬定一份兼顧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