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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7 09:52:30瀏覽379|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9.07.17 09:30 am 此外,新規定要求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必須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保證機構必須在台灣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為「總代理人」,萬一結構債出現問題,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在台灣公司便必須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未來若再發生雷曼兄弟聲請破產這類事件,台灣投資人將不再求償無門,可要求總代理人賠償。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最快8月底就可以實施,屆時銀行、證券業不能賣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禁令可同時解禁。 目前金管會主要規範重點,是將投資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 原本金管會要求專業投資人要有3,000萬元以上資產,但在外界建議後,已新增規定,如果單筆投資金額300萬元、與該銷售機構往來資產1,500萬元、且可提供總資產達3,000萬元的聲明書,即可列為專業投資人。 其次是規範業務人員的薪酬制度。金管會表示,主要是避免薪酬制度提供不當推介的誘因,引發後續銷售爭議。因此金融機構設計薪酬制度時,必須考量到投資人可能產生的風險、其資產規模和業務人員客訴多寡等。 未來境外結構型商品在銷售前也必須先通過審查,尤其是以非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的商品,必須先送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同業公會審查。且為避免非專業投資人買到高風險商品,金管會要求銷售機構須把「投資人風險承受」與「商品風險程度」區分為三個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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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