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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11:20:34瀏覽428|回應3|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林巧雁、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6.22 09:55 am 除此,草案規定專業投資人必須提供5,000萬元財力證明。業者認為,要投資人提供財力證明太過麻煩,這只會把投資人逼向境外私人銀行,投資人應該只要提供聲明即可;金管會則認為,提供聲明過於簡化,提供財力證明才能保護銀行,避免衍生投資爭議。 為縮短銀行連動債銷售空窗期,金管會最近加速研擬連動債銷售新規範,上周五並召開最後一次公聽會,由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主持,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及壽險公會都派代表與會。 根據金管會的草案,一般散戶投資封閉型結構式產品到期須百分百保本、不得有目標贖回設計、發行機構不得有提前贖回選擇權。此外,發行機構還必須將七成的資產信託在國內銀行,以保護投資人。 對此,外資主管指出,保留七成的資金信託不能運用,跟定存沒兩樣,那投資人直接定存就好,何必買連動債。業者解釋,提前贖回其實是有利投資人的設計,因為投資人提前達到報酬便可提前獲利,金管會如硬性規定不可提前贖回,反而阻礙投資人賺錢的機會。 金管會高層表示,會把業者意見列入參考,但最後仍須提委員會討論。據了解,金管會對於保留七成資金交付信託的規定,內部認為可以再審酌;對提前贖回則認為應讓投資人有主動權,傾向維持原案,規定發行機構不可設計提前贖回選擇權。 外銀主管指出,原本金管會擬要求連動債受託機構設立的商品審查小組,成員須有獨董,但因外銀反映在台分行沒有獨董,金管會已表示可彈性考量。 對於連動債發行機構須在台設分公司,因為有業者建議只設子公司,金管會也認為可以研究,但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為保護國內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同意業者只設子公司,但母公司須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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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