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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債業者 須在台設點
2009/04/16 20:09:14瀏覽389|回應0|推薦0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台北報導】 2009.04.16 02:47 am 
 
為了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研擬,以後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機構應在台灣設分公司,並且提存營業準備金,避免雷曼事件重演,投資人求償無門。

根據金管會研擬的「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機制」草案,以後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機構,應在台設有分公司,沒設分公司者,就要由該商品保證機構,如外銀、外資券商、外國保險公司在台分行,來擔任總代理人。

金管會認為,發行機構與投資人的權益息息相關,在台設點可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作為資訊提供的窗口。

此外,金管會也要求總代理人、發行人提列營業保證金。草案規劃,擔任一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就得提存新台幣5,000萬元,擔任兩家者,要提存8,000萬元,擔任三家,則要提存1億元。

銀行業者認為,金管會要求發行機構來台設分公司,又要提撥營業準備金,此舉可能會讓有意來台發行商品的外資卻步,打消進入台灣市場的念頭,不利台灣境外商品市場的發展。

金管會規定,營業準備金可用現金、政府債券、銀行存款或金融債券來提存,但不可設定質權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也不可以把保證金分散到不同銀行。當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要變更存放營業金的銀行,或要提取營業金時,必須報備金管會。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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