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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補牢 賣連動債給「門外漢」 全額理賠
2008/10/24 14:22:16瀏覽1081|回應1|推薦0

2008-10-24 中國時報 【陳怡慈、張舒婷/台北報導】

     銀行賣連動債賣出一大堆問題,立委要金管會硬起來!在金管會主委陳樹點頭答應下,立院財委會昨決議通過,未來銀行若把連動債賣給「門外漢」、賣給高齡投資人但沒錄音或覆核,或是主動銷售連動債,若被發現有這些違規行為,銀行必須全額理賠。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此一決議,可以回溯至今年四月「連動債自律規範」開始實施時適用。

     立委費鴻泰指出,金管會政策指導下,銀行公會今年四月通過連動債自律規範,其中一條簡稱「門外漢條款」,要求銀行必須自行訂定連動債銷售規範,舉例而言, 買連動債的人如果沒有財經科系背景、沒有取得金融相關證照,就必須通過銀行內部檢測,也就是說,連動債商品不能賣給「門外漢」。此外,如果賣連動債的商品存續期間,加上投資人的年齡,兩個數字加總超過七十,必須先讓客戶簽署風險聲明書,另外,銷售過程中必須錄音,如果無法錄音,則必須經過第三人覆核。不過,這項規定並沒有罰則。

     費鴻泰昨舉國泰世華銀把連動債賣給八十四歲的老太太,明顯違反規定,金管會卻一無所知,痛罵金管會銀行局「麻木不仁、惡劣透頂」。費鴻泰說,今年八月間,國泰世華銀行主動銷售一檔連動債給定存快到期的一名八十四歲的老太太,鼓動她將十萬美元的定存轉買「保本、利息更高」的連動債,「根本就是金光黨!」立委羅淑蕾也譏諷:「保本、保本,根本就是『保證賠本』!」

     不僅如此,費鴻泰說,金管會今年六月發布「加強信託業辦理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的措施,規定銀行不可以主動推介特定國外有價證券給一般大眾,也就是說,銀行不可以主動推銷連動債,但實際狀況是,還是有很多銀行違反規定,主動跟靠定存過日子的公教人員、老阿公、老太太推銷連動債。針對銀行不當銷售連動債,財委會最後通過重要決議,銀行違反「門外漢條款」或主動推介連動債給一般大眾,若發生糾紛,銀行必須全部理賠,否則金管會可立即停止銀行從事該項信託業務。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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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後賣的雷曼連動債 銀行全賠
2008/10/24 14:29

2008-10-24 中國時報 【陳怡慈、張舒婷/台北報導】

 還我錢來▲立法院財委會23日決議通過,未來銀行連動債賣「門外漢」或高齡投資人沒有錄音或覆核, 銀行須全數理賠。圖為上百名國內銀行連動債受害人21日前往金管會陳情,想起退休金全數投入,虧到僅剩2成,不禁愁容滿面。(本報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金管會內部會議決議,由雷曼集團發行或保證的連動債若在9月1日後銷售的,銀行必須全賠。圖為雷曼兄弟集團紐約總部。(美聯社資料照片)
 
     為回應外界批評金管會處理連動債慢半拍,金管會檢查局長鍾慧貞昨在立院財委會答詢時指出,前天內部會議已決議,由雷曼集團發行或保證的連動債,如果日期在九月一日以後,銀行必須全賠。鍾慧貞表示,符合這類情況的連動債檔數不到兩位數,金額不超過十億元。

     除了「九一條款」外,考量連動債的贖回閉鎖期達二至三個月,鍾慧貞說,如果有六月或七月發行的雷曼連動債,投資人因「閉鎖期」問題無法贖回,這部分也必須全數賠給客戶。

     因閉鎖期無法贖回也須賠

     國內銀行賣的連動債,全都是「代銷」方式。雷曼連動債發行檔數與金額前三大分別為:中信銀、台新與與第一銀;據悉,中信銀有兩檔九月一日以後發行的雷曼連動債,金額三億元左右,投資人約三百五十人,若要全賠,對該行今年財富管理業務獲利有一定程度影響。

     台新銀個金事業群資深副總林尚愷則表示,今年三月份,雷曼的股價從每股五十幾美元掉三十幾美元後,台新就洞燭機先,停止引進雷曼發行或保證的連動債,第一銀個人金融事業群副總薛淑梅也說,該行並沒有九月以後發行的雷曼連動債。

     資深業界人士透露,九月一日後上架的雷曼連動債,除了中信銀,另有高雄銀與台中商銀,高雄銀金額比中信銀還多,約六億元左右。

     金管會回應連動債糾紛被立委認為不夠積極,砲聲隆隆下,昨日傍晚委員會決議通過,決定對連動債商品審查祭出霹靂手段,包括:連動債不能分割銷售,連動債的海外發行地不論採公募或私募,引進台灣銷售時,都必須經信託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備查。

     也就是說,銀行或券商賣連動債,將從目前的「放任制」改成「審查制」,此外,連動債的國內銷售門檻應比照國外,例如,倘若國外的發行機構在募集時規定,不能賣給一般投資人,來台銷售時也不能賣給一般投資人。

     中信銀、高雄銀、台中銀都有

     所謂「分割銷售」,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解釋,假設國外賣連動債每單位要二十五萬美元,國內的投資門檻就必須訂在二十五萬美元,不能切割成每單位投資門檻五十萬元台幣或十萬元台幣。

     另外,金管會也將參考目前的境外基金管理模式,未來國外連動債商品在台銷售,需由在台分支機構或委任總代理辦理,提供投資人與國外發行機構的聯繫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