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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糾紛受理 範圍界定
2008/10/15 13:28:09瀏覽540|回應1|推薦1

‧聯合理財網 2008/10/15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呂郁青/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4)日邀集董座級的銀行公會常務理事,面對面溝通連動債糾紛處理機制,敲定糾紛處理範圍為銷售過程是否誤導、欺騙,未包含單純的投資損失,以減少銀行疑慮,金管會也希望各銀行積極處理,協助維護投資人權益。

金管會公布連動債糾紛處理機制後,各銀行處理時仍有不同見解,加上有立委要求金管會比照香港,由銀行買回連動債,讓銀行疑慮更深,擔心一旦吸收所有損失,將遭股東抗議,董監事也可能面臨被告的風險。

為化解這些疑慮,並請銀行積極處理這些糾紛案件,金管會主委陳樹昨天親自出面邀集銀行公會常務理事及一些連動債案件承作量較大的銀行,希望就連動債糾紛處理機制的範圍取得共識。

據了解,昨天與會的銀行代表包括台銀董事長張秀蓮、華銀董事長林明成、玉山銀董事長黃永仁、中信銀董事長羅聯福、合庫董事長劉燈城及台新金總經理林克孝(代表台新銀董事長吳東亮出席)等人。

會中取得共識,連動債糾紛處理機制的範圍將限於銷售過程的紛爭,包括銀行是否誤導投資人、資訊未充分說明、詐騙或隱藏資訊等,至於不是銷售過程中的紛爭,即單純的投資損失,則不在處理機制範圍內。

銀行業者表示,處理機制的範圍更加明確化後,銀行公會常務理事會也會重新修訂這項處理要點,讓各銀行有所遵循,應有助快速處理這些糾紛案件,維護投資人權益。

根據金管會之前公布的連動債糾紛處理機制,求償金額100萬元以下的連動債糾紛案件,由投保中心及銀行公會受理;金額100萬元以上案件,則由金管會銀行局受理。

投保中心、銀行公會受理案件後,會先了解投資人、銀行雙方爭議點,如果銀行承認疏失,願意承擔投資人損失,就結案。雙方若爭執不下時,再送銀行公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評議。昨天會中也再度確定,未來對於100萬元以下案件,在送評議委員會處理後,如決議銀行應賠償,銀行須遵守並履行決議。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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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
連動債有處理
2009/04/20 17:02

請問您的連動債有處理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