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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連動債保單 必須電訪錄音
2008/10/04 13:36:08瀏覽995|回應1|推薦0

2008-10-04 中國時報 【陳怡慈/台北報導】

     美國金融風暴肆虐,投資銀行搖搖欲墜,結構型商品糾紛暴增,金管會昨表示,投資型保單若連結結構型商品,十月起,業者賣保單時應依自律規範要求:必須辦理事後全面電訪並錄音,以確認招攬人員在行銷過程中,有充分告知客戶風險。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賣的投資型保單,如果有連結到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銷售後,必須對投保人做電話訪問,電訪過程必須錄音,金管會並列出十個電訪問題供業者參考。

     這些問題都是單選題,例如:「您所投保的這張保單,在您所繳的保費中需扣除保費費用及危險保費後的餘額才會進入投資帳戶」;投保人必須在:「(1)知道、(2) 原不知道,解釋後已清楚、(3) 原不知道,解釋後仍不清楚」三個選項中勾選一個。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單的連結標的,如果是結構型商品,必須百分之百電訪並錄音,如果電訪未成時,應以掛號補寄聯繫客戶。

     至於連結其他投資標的投資型保單,採抽樣詢問即可;此外,保險公司應依規定,至少每季通知保單所連結的結構型商品的淨值或報價變化。

     金管會表示,已在六月卅日備查壽險公會訂定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以加強保險業者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的自律控管。保險公司應審酌被保險人年齡等情況,銷售適當的投資型保險商品。

     舉例而言,銷售對象的年齡,如果大於或等於70歲,或者是,保險年齡加結構型商品年期大於或等於70年,應該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書的重要事項告知書、或「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簽名,確認要本人及被保險人已經瞭解保單內容,並且願意承擔投資風險。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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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自律規範 上路
2008/10/04 13:39

2008-10-04 工商時報 【彭禎伶、薛翔之/台北報導】

     為避免賦稅單位有避稅疑慮,保險局要求各保險公司,針對70歲以上、或投保年齡加計連動債年期後大於70歲者,必須在要保書中告知且註明,保險公司要對此類保戶加強財務核保,了解是否有保額或繳交保費過大,避稅的可能性。

     同時,10月1日起,所有連動債保單最低購買金額要30萬元,若商品設計相對複雜、投資較為積極者,門檻要拉高到80萬元;壽險公司對於投保連動債保單的客戶,要100%進行電訪及錄音,確認保戶了解所有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且保險公司必須按季通知結構型商品的淨值及報價。

     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表示,這些自律規範,各保險公司必須定期稽核,保險局也會不定期抽查,確認業者有落實這些管理。

     這項投資型商品銷售自律規範,也是從10月起,連同代為銷售的保險經代公司、銀行等都要遵守,要納入雙方或3方合約內加強管理,亦即銀行、保經、保代公司也必須遵守行銷分級,不能誇大績效等規範。

     今年上半年,連動債保單大賣2700多億元,加上銀行財富管理端爆出連動債投資糾紛,使得保險局要求業者先強化銷售自律,避免日後出現許多紛爭;保險局也要求連動債保單必須是6年期以上、10年期以下,即不能銷售過短年期的連動債保單。

     且對連動債保單設投資門檻,適度提高客戶的財務及風險承擔能力,所以要買連動債保單最少30萬元起跳;對於70歲以上,或加計連動債年期後超過70歲者,由於賦稅單位有些疑慮,所以自律規範也要求各公司必須在要保書上註明超過70歲以上保戶,要更強化財務核保,避免有避稅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