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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 銀行不得主動推介
2008/06/18 13:25:36瀏覽445|回應2|推薦0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8.06.18 03:52 am
  
連動債糾紛從年初吵到年中,金管會對連動債的規範也愈來愈多,金管會昨(17)日發布新規定,國外有價證券若沒有100%保本,信託業將不得主動推介;即使100%保本,也不能推介給現有特定金錢信託以外的客戶。

也就是說,除非客戶主動上門、詢問某檔連動債商品,否則銀行理專提都不能提。若理專主動推介連動債給陌生客戶,事後發生任何糾紛,銀行都要全額賠償。

今年4月銀行公會已針對銀行銷售結構式商品訂出自律規範,要求連動債只能賣給曾經有操作期貨和選擇權交易經驗的客戶,或資產3,000萬元以上的客戶。

金管會昨天再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應遵守事項」,規範範圍從連動債擴大到所有國外有價證券。

金管會官員表示,除了境外基金另有規定,連動債國外股票、債券、認股權證等商品,全部都要受到規範。

這項新規定要求,銀行銷售的國外有價證券,不得洽詢媒體公開宣導、刊登相關內容,也不能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所有的說明書等資料,只能放在特定營業櫃臺。

發行國外有價證券(如連動債)的機構,如果說明有銷售對象的限制,例如「此連動債券設計複雜,建議不要銷售給自然人」,銀行業者就必須遵守,不能銷售給散戶。此外,如果商品的到期保本率未達100%,銀行業者就不能主動推介。

金管會表示,由於財富管理業務蓬勃發展,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多數是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幫客戶購買連動債及其他國外有價證券,且會向其客戶或一般大眾推薦。

不過,國外有價證券都是在國外發行,國內客戶不容易取得商品的資訊,因此,銀行業必須負起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與忠實義務,例如國外有價證券如果限制銷售對象,銀行就不應該賣給一般客戶。

除非,國外有價證券發行機構,並未建議限制銷售對象,該商品也100%保本,銀行才能推介給現有的特定金錢信託客戶,但仍然不能推介給陌生客戶。

銀行局官員表示,政府機構很難用法律來規範複雜的交易行為,但連動債糾紛很多,因此以行政函示的規範來限制。如果銀行違反規定,除了被糾正,客戶所有的損失也要由銀行賠償。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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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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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自行複製保本的連動債
2008/06/18 13:28

‧帆船手 2008/06/16 
 在當前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把錢存在銀行不免會有「錢越存越薄」的感覺。想要尋找報酬率較高的投資工具則又擔心本金將承受虧損的風險… 
 
在當前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把錢存在銀行不免會有「錢越存越薄」的感覺。想要尋找報酬率較高的投資工具則又擔心本金將承受虧損的風險;欲購買市面上的保本連動債,則又因為此類經過包裝的商品,因已先被發行商及銷售商剝了幾層皮,導致產品的架構通常不佳,因此到期「摃龜」的機率太高。如果您有諸如此種的困擾,其實您也可自行複製一檔保本的連動債。

我們都知道連動債是結合債券與選擇權包裝而成的金融商品;準此您也可以依樣畫葫蘆自行來設計一檔保本連動債,不必再擔心被多剝了幾層皮,還能自己擁有靈活的操作架構,最重要的是作法也很簡單,一點都不複雜。以下就舉實例來為您說明。

首先,請您將欲操作的資金以「存本取息」的方式存入銀行定存,並至券商開立期貨戶頭。假設資金為$3000000,年利率2.5%,那麼每個月可以領取$6250的利息,然後將這筆利息拿來購買台指選擇權,您可根據自己對未來一個月的行情預測來決定多頭架構還是空頭架構,決定多頭架構則買進買權,決定空頭架構則買進賣權,買進的時間點為期權的每月結算日,買進的標的為當月價外三百點的選擇權,實務的作法如下,為了方便說明均以收盤價為例:

例如05/22為結算日,台指期貨收盤為9018點,決定看多則買進6月9300的買權壹口,價位為95點共支出權利金$4750;決定看空則買進6月8700的賣權壹口,價位94點共支出$4700。6月的行情不佳,以6月13日的收盤價來算,9300的買權為0.7點,8700的賣權為655點,若您是看多,固然就已經損失了$4750的權利金;反之若您是看空,則已賺了561點共$28050,是每月利息的5.5倍。

您只須在每個月的結算日選擇時點買進近月價外三百點的買權或賣權就可以了,然後一直放到下一個結算日,您若運氣好或者是研判趨勢精準,那您將賺進比固定利息收入高出數倍的報酬並非不可能,反之最壞的狀況仍是保本的情形。這就是您自己發行兼自己操作的一檔保本連動債,無論您的操作績效如何,我想都會比您在市面上買的連動債好,因為那至少被少剝了幾層皮,而且還可以自行決定這檔保本連動債的存續期間,不會因為提前贖回而導致不保本的情況。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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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名稱要管 就怕誤導客戶
2008/06/18 13:26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8.06.18 03:52 am
  
金管會亡羊補牢,對連動債的規範愈來愈多,現在連商品名稱都要管。金管會昨(17)日要求,國外有價證券名稱,必須適當表達其風險與特性,不能使用誤導客戶的名稱。

銀行局官員指出,「保本」、「債券」和「存款」,都可能誤導客戶。如果不是100%保本的商品,最好不要使用上述名詞。

以「保本」而言,如果是部分保本、有條件式保本,都不是100%保本,使用「保本」字樣會讓客戶誤解。這次連動債糾紛,主要就是來自部分保本商品因為跌破下檔保護區,從保本變成不保本。

以「債券」而言,一般人對債券的認知,都是每年固定付息、到期全部還本,不會有本金虧損。然而,國外連動債券事實上可能連結利率、匯率、選擇權、股價指數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跟債券本質截然不同。

銀行局官員表示,如果連動債不是100%保本,名稱上最好不要出現「債券」的字樣。如果非得用「債券」不可,也要寫清楚是「不保本債券」。

再以「存款」而言,很多銀行業者銷售的組合性存款,事實上也是一種結構型商品,而非單純的存款。但很多散戶會誤認這是100%保本的存款商品,因此金管會現在要求銀行業者不得使用「組合性存款」的名稱,必須改為「組合性產品」。

到底銀行業者該如何為商品取名,才能顯示其風險與特性,其實不容易界定。銀行局官員表示,例如「石來運轉」或其他吉慶的商品名稱,金管會不會特別去管,但會注意吉慶名稱後面所列的商品名稱,有無出現「保本」、「債券」或「存款」等字樣,以免誤導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