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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商 清償後註記三年
2007/10/22 10:11:02瀏覽4843|回應0|推薦2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2007.10.22 03:10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4月上路,銀行公會訂出註記年限,「清算」註記十年,「更生」清償後註記五年、但總計不超過十年,「銀行債務協商」清償後註記三年。不過,由於債務協商的清償期間可能長達十年,債務人選擇「協商」,可能出現比「清算」註記更久的怪現象。

銀行公會將在本周理監事會決議債務人協商、更生與清算在聯徵中心的註記時間,這將會影響債務人恢復正常生活的時間,在被註記期間,債務人很難跟銀行往來。

債清條例明年4月11日開始實施,債務人不管要聲請清算或是更生都必需先與銀行協商,協商失敗才進入更生與清算。

理論上,協商應該受到最輕的處罰,從表面上來看,僅加註記三年,較更生五年、清算十年,看似十分公平。

由於與銀行協商較為彈性,清償期間有可能長達十年,在清償完畢後還要加註三年,債務人要向銀行借款要等到13年之後,但聲請清算只要法院裁定後,就信用註記十年,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反而比協商來得「乾脆」。

有銀行主管擔心,此舉是否鼓勵債務人不用努力清償,直接清算就好。但也有銀行公會成員認為,債務協商雖然有可能長達十年,但也可能三年就還完,若再加註三年,只需六年,比清算來得「早日超生」。

銀行已提出前置協商平台草案,跟去年協商平台較大的不同是,明年就算欠郵局、信用合作社或是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債務,也一樣可以申請協商。上述金融機構若是前置協商案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可轉介至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或信用卡公司辦理。

草案中規定,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要在45日之內,與債務人完成協商,比清債法約定的90天更短。

要申請前置協商的債務人需要符合四條件,包括未曾參與債務協商機制;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且營業額平均每個月20萬元以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積欠金融機構債權。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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