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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協商減免債務免稅
2007/11/20 13:56:27瀏覽1334|回應0|推薦2

工商時報2007.11.20【黃詩凱/台北報導】

 卡債族參與協商機制減免債務,可能被課所得稅?對此疑問,台北市國稅局十九日明確表示,卡債族與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減免債務,不屬於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可免課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本地所得稅法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原本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若依照銀行公會訂定的「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進行相關債務的協商,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不須依稅法的規定課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自然人債務人或者稱卡債族,積欠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而依前述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後,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跟前述法令中所稱「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不同,因此無須課綜合所得稅。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免除範圍包括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用或債務人積欠本金等。原因是金融機構為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還款,拋棄部分債權,並不等於該金融機構藉無償免除債務,達到無償移轉財產目的。

 依此見解,北市國稅局說,免除的債務金額不是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也不是債務人所得,自然不需要依前述法令規定,向債務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官員說,按常情判斷,連卡債都還不起,哪還有錢繳稅,但稽徵機關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影響卡債族權益,還是明確說明以釋疑慮。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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