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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協商資格研擬全面放寬
2008/01/29 12:25:37瀏覽1512|回應1|推薦2

工商時報2008.01.29【高佳菁/台北報導】

 因應四月十一日即將啟動的消債條例,銀行公會研擬最新「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金融機構錢,不管金額多寡,銀行都需受理,重新協商還款條件,且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

 也就是說,銀行需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表。

 金融人士表示,過去卡債族要參與債務協商機制,需要欠債超過三十萬元以上才有資格進行協商,且銀行在協商機制中,已先訂出五種還款期數,利率分別為○%、三.八八%、六.八八%、九.八八%及一二.八八%,最長期限為一二○期。

 一般而言,除了特殊案子會專案協商,一般卡債族都是依這五種期數進行還款,也就是還款期拉的越長,繳付利率就會越高。

 不過,因應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在司法院與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最近研擬出一套「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並全面「放寬」債務人協商資格,未來債務人只要有欠銀行錢,就可出來要求銀行,重新協調還款條件。

 銀行在受理新的還款條件時,必須依每位債務人每月的收入,再減去必須的支出,最後依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協調出「合理」還款金額、期限與利率,也就是銀行需一一檢示債務人的實際債務,為債務人「量身訂作」還債計畫表。

 金融人士指出,一一檢示債務人還款能力,主要是為避免毀諾率過高,因第一代債務協商機制,銀行與債務人在協調過程中,銀行扮演角色,有點半強迫性要求債務人接受還款金額、利率等條件,才會導致許多參與協商的卡債族,繳了幾期後即出現繳不出錢來,最後毀諾,這也是卡債毀諾率高達五成的主要因素。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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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協商機制須提債務清冊
2008/01/29 12:27

工商時報2008.01.29【高佳菁/台北報導】

 債務人要參與「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需先出具自己財產資料。金融界人士表示,未來債務人在與銀行協商前,需先向聯徵中心申請債務人清冊,並向國稅局申請財產資料清單,及近二年來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讓銀行掌握債務人真實財產狀況。

 金融界人士指出,由於金管會對銀行公會之前在「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中,希望未來在債權銀行與債務人協商的時候,能由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溝通的作法,有意見,並認為將違反消債條例一五一條。

 因此公會最近重新研擬,取消委由最大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溝通協調,且未來協商債務時,所有的債權銀行至少要與債務人面對面溝通,溝通的結果,也要所有債務銀行與債務人都同意才可執行。

 新版的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週四會送公會理監事討論,通過就會正式送金管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