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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12:54:38瀏覽535|回應0|推薦2 | |
引用文章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考試院強推的公務人員考績改革制度,其中規定一定比例的人考績必須是丙等,以達到汰劣擇優效果。 而公務機關不少業務性質是無法如製造業或企業中的業務部門一般可以用量化的方式來作為考評的依據,因此可績評定的項目往往過於抽象,而讓考評的主管有很大的權限。 因此考績的評定就繫於主管之印象為多,而官箴不佳在讓主管產生良好印象的功夫上往往優於常人的,自然會產生出「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的怪異現象來。 現行的考績制度對乙等以下並不設限,因此這種怪異之現象產生不會造成很大的反彈跟導致很嚴重的反淘汰的狀況產生。但若依新制有了一定比例丙等這種強制淘汰機制的產生,只不過會產生出嚴重的反淘汰現象,只會讓只聽主管指示而不依法行事者留於公務體系,並無法達到提升行政效能,消弭貪瀆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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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