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再談一灘血事件
2009/01/08 03:49:27瀏覽6442|回應3|推薦9

引用文章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在前篇「刑事無罪,民事判賠(對於一灘血事件判決結果之看法) 」略述慈濟一灘血事件在司法上結果,本篇則著重於引發爭議的民事判賠部分暨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

  1. 首就民事判賠的部份而言:依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指明「六、我們的認定是一灘血是存在,但背後的故事失真,甲○○(指李滿妹)稱「(法官問:原住民當初有無告訴你是保證金八千元)他是有告訴我錢要八千元」、「(法官問:為何跟被告證嚴法師說是保證金八千元)我沒有講保證金,我只有講要八千元」(作者註:此段係依地院刑事庭就此部份之訊問,資料來源亦出於民事判決書中),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與背景故事是一致的,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與甲○○告知的內容不一致而失真。」;「這個失真,將甲○○告知釋證嚴「原住民因沒有八千元而離去」, 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 由病患的觀點而言,因繳不起醫藥費而離開是不幸而可堪憐憫的,這兩種都是存在的情形,由釋證嚴轉述為「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就僅餘存「由醫師的觀點而言,因要收保證金而拒診是不妥而可受公評的」,然而釋證嚴所轉述者,是證據上無法形成心證者,自屬於名譽之不法行為,假如這是真的當然可以阻卻違法,但此事非真時,評述原告因保證金拒診病患,而為冷酷或見死不救,當然屬於侵害名譽之行為。原告小鎮行醫素有聲望,有卷附得獎資料及書籍專文介紹可參,因被告釋證嚴之行為而發生名譽上之損害,堪已認定,其間確實因被告釋證嚴轉述失真而起,經原告質疑被告又未為適當因應,形成社會上對原告名譽不佳之評述,其間自屬具有相當果關係,堪見原告主張被告釋證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次,法院更認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因此當此「一生奉獻偏僻小鎮行醫,應該享有相當之社會聲望,經此『因保證金八千元而拒診,被評述為冷酷或見死不救」』」之特定對象出現後,因此所遭致精神上當然遭受到相當之痛苦,法院經斟酌雙方之個別情態,認為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適當,也就造成民事判賠的結果。
  2. 慈濟於事後的相關行為來看:慈濟於判決之後的相關行為有:
    1. 發布新聞稿:慈濟於92.8.22發布「法院還原真相:一灘血是事實,卻判應賠償???」為標題的新聞稿,其中強烈主張「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並要上訴!(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www.lca.org.tw/hongshi pic/弘誓63.htm)
    2. 召開記者會:慈濟於92.8.24下午三時於台北靜思書軒舉行記者會,參加者包括了劉振瑋律師、昭慧法師、李滿妹母女、何日生發言人、聶齊桓律師,而這些參加者除士昭慧法師外,不是屬於慈濟這個當事人之ㄧ方相關之人就是被告依方之委託律師, 當然關鍵人物李滿妹母女在記者會中「堅決表示「一灘血」與「保證金」都實有其事。」的說法是可預期的!(見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期2003825日出刊;http://oldhongshi.twbts.com/hongshi%20pic/63.htm )
    3.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慈濟由證嚴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不忍與不捨」針對「一攤血」判決發表聲明,在聲明中針對李滿妹對媒體之言「係針對人間悲劇而善盡對社會告知之責任,亦應嘉許」(見聲明第二點),並且指出「李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見聲明第二點),這跟慈濟功德會之前新聞稿中指出一灘血與八千元事實俱在,保證金有何重要性?」是一致的!而對於法院的判決仍以「諸多的不解,但將尊重法官的判決」作為表示,並以「事實勝於雄辯,真相終將大白,祈請大家能夠體諒證嚴的區區用心」予以表態!

雖說這件事是起因於聯合報一位梁姓記者的報導而引爆成司法案件所造成的結果,但綜合前述,提出下列數項觀點:

  1. 一灘血只不過是從事慈善事業的一個原因?從商業行銷的角度來看,故事行銷是達成行銷目的的最大利器,這在傳直銷界常見的「見證」,就是此一手法的運用。只不過故事行銷上故事的真實性與否會影響到最終銷售的目的。若故事是虛擬或不實被踢爆,其所造成的負面效果會比正面效果還嚴重。而一灘血這件事出自於佛教法師口中,若其真實性存疑,豈不有「妄語」之嫌?所以這個故事的真實性會被追究只是早晚的問題,而故事的真實與否,人、事、時、地、物是不可或缺的檢驗要素。因此不可能因為行善就能忽略這些要素,所以那個特定的人一定會出現的!!故縱使隱匿相關要素,但仍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因此該一事件並非故意誹謗(因為只是用作引子而已),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所以無刑事罪責之科處。至於真相被踢爆後,倘若如慈濟所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成立的話,那麼這社會上也就可以將誹謗跟侮辱罪之行為予以合理化囉
  2. 李滿妹的說法前後不一,但證嚴上人為其在立場偏頗的記者會所言背書: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李滿妹於刑事偵查的筆錄,民事庭的判決證嚴上人須賠償的依據來自於此。而證嚴上人卻為其在媒體上所言背書,而忽視判決中所引述之依據,除了想維繫一灘血這個故事外,應該是對慈濟功德會做一種危機的處理!
  3. 證嚴上人暨慈濟於此一事件作為對社會的影響:民事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被告證嚴法師為慈濟基金會之領導者,更有相當之社會影響力」,姚仁喜先生亦指出「慈濟基金會是外界認為的模範生」,所以上人跟慈濟的影響力是很大的,尤其是在道德人心方面,或許從此一事件來看今日台灣的道德人心暨一些社會現象或許就有所脈絡可循!

參考資料:1.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書

                   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 0號刑事裁判書

                   3.
佛教弘誓電子報第63(http://oldhongshi.twbts.com/hongshi%20pic/63.htm)

                   4.
證嚴上人針對「一攤血」司法案件之判決發表聲明

                   5.從「內湖開發案,慈濟爆關說惡行」談起

( 時事評論雜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houminc&aid=2545935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保證金或醫藥費
2012/03/04 11:24
對證嚴而言,該款項究竟是什麼名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陳姓病患確因無法繳納一筆款項而抬離診所並導致死亡,這才是此一事件的核心問題,也是證嚴聽聞這一悲劇後立志從事慈善工作,幫助世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IF nt$8000 == 保證金 ==>繳不起,直接抬走
IF nt$8000 == 醫藥費 ==>醫生看看,繳不起,沒拿藥,沒手術,還是抬走

以上可以成立的話,那麼這社會上也就可以將誹謗跟侮辱罪之行為予以合理化囉????
所以作者的意思是 :如果是保證金 就是誹謗跟侮辱
如果是醫藥費 就沒有誹謗跟侮辱的問題
是這樣嘛?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2-05-31 20:34 回覆:

如果是保證金,就不成立毀謗跟侮辱!但若是用途不明跟醫藥費,釋證嚴的轉述失真,會造成影射對象的名譽受損。

閣下的回應有小聰明,藉者回應中的「如果是保證金 就是誹謗跟侮辱 如果是醫藥費 就沒有誹謗跟侮辱的問題 」的說法來轉移真正的關鍵在於破了妄語之戒的「轉述失真」。

所以最終只不過更證明了「持戒破成上人,目標達成又何妨」結果造成「道德沉淪」的又一例證!


丹書鐵券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要就併文吧!!!
2010/08/23 23:03
格主本文章貼文的引圖,個人原意為對”社會的貢獻!!!”
格主故意把他改意為政治,可見格主引文的居心叵測!!!
格主應看過個人對應慈談的是社會貢獻,而格主卻一再而再
你對引圖錯用是否回我一個道歉!!!

這表示的是你心理芳隱暗在”政治”

如果把你前後所說的話一對!!!
慈濟以石對寫過程,你就把他當成要人感恩,
而單神論者宗教直接要人感恩主神,由你文述上竟稱可以接受
那何者實益,世人多少矇騙者都稱可幾心理治療,你可想過在
脆弱的人類,這樣的心理扶植有太多人會;而個人所斥單神論者
你應知真正嚴重參入政治,胡搞亂為者,而你即然故以政治撻伐
當然理同也對此要做撻伐;記得你文章主訴面在政治,這也是對
你網不放要你解釋清楚!

當你相對慈濟的關注,當然慈濟是教派,同理你要有相對的量尺
去量其他宗教!慈濟在世界聞名的救濟,你當從各種傳媒得知
相對的你是否對收信眾的錢,一部份收為供己活躍的宗教是否
也為文一述!但你没有!

對於慈濟建築過程中,你所貼的單圖,不是房屋結構,而是路面塌陷
對應如果慈濟施工品質如你所說的差,該有千百張同樣的圖貼出,而
你故以偏為全唬住不想深思的網客;個人要你了解災後土浮要陳土的事
你一併閃過,請你同文並列個人的質疑,因為故去解說且在你網裏,你
可隨意安排有利自己的話!!!

你既然提了類非政府組織可以參入,個人也迎合你的說法,要你列出
當時何者立即參與救援,你一直閃避又文揶揄,居於對文,你是否該有
格調的反述?怎未所見?!

另個請你提供屬於你自己貼圖的時間、日期、當時建況你也一概閃躲
且你所引用無屬名文篇是否證實及得當,可否是一文二位???
別人是可幾做此懷疑的!

你所引述的爭訟,顯然牽涉廣眾,在以一個廣眾為面的濟方,你又缺乏
比證,顯然你看面不廣;這才是個人跟你引論徵結點,而你卻故意
陷個人於不義,你的手法是否一貫如此!
你在批評別人時,當對方也有相容於其他教派且敢穿著其他教派衣服
你怎不同時並列,這可是為文的道德;因為你批評的是人的他方,
且當有不同佐證時你要列出,這是你根本的責任,否則叫"誤導!"

慈濟所建個人還覺得有點像教堂,因為教堂常有正雙斜方砌面!!!

有關當地居民參與慈濟及慈濟穿著單神教服;你應有一真實調查;
是為什麼,居民轉向了嗎?是由心轉向還是其他呢?這要出於
你這麼"執著"的人;尤其當別人在忙蓋房子,你不找房屋結構,
單單放大一圖,顯係你觀查入微;就差捲袖幫忙!

現慈濟又往新災勞忙,這時你可印證""其他非政府組織"是否也在
同時同地併合救災?還是像"長腦瘤教會"不知自己忙於政爭
卻忙著貼:停止政爭廢核四的超大幅布掛呢!!!
請把個人的文一併列入你的同文,才好斬首示眾~有膽氣一點!

再說一次!你引圖故意錯解,以致我找你論個清楚;另你也應看到
我的貼寫著意如下:宗教只救助人類虛弱的信念!其間個人對
宗教之源起由人而創,且說都能穿入,明白告訴你:個人没特別信仰,
意義拿香、合掌、禱告皆能,你怎未告訴網眾???

個人只不喜歡會念不會做事,專搞政治的"忌妬長腦瘤教會"有錯嗎?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9-03 18:25 回覆:
 慈濟那堆石頭引發不滿,閣下就以「這表示的是你心理芳隱暗在”政治”」帽子戴之!這也可以證明自慈濟被原住民部落趕出重建的行列後,一些如閣下之流的有心人士就想將慈濟所受到的恥辱歸咎於對方的政治陰謀或宗教陰謀上,這也就證明慈濟所謂的「柔和忍辱」是要對方忍一己所給對方的恥辱的傳言不虛!

    而閣下於此一主題下回應,正好可對應著慈濟領導人「轉述失真」的「持戒破戒」之行為。如果閣下對於「付出夠了,該收割了」這一篇的圖有意見,其實只能告訴你,那些石頭強調著慈濟說一套,做一套的作風而已!當慈濟上大陸設總會,若台灣慈濟這些歪風傳入中國大陸,難保不會造成災難!

     別忘了,慈濟在不成氣候時的付出的確有她的效用,但組織成形後,問題也就隨之產生。在台灣就是如此。從一攤血到印尼亞齊省到台灣的莫拉克風災重建,辭濟所謂的「慈悲」永遠是建立在自己的需要上,而拿被助者當成就一己慈善事業的工具而已!

     至於閣下於此說自己是「没特別信仰, 意義拿香、合掌、禱告能
」,而「宗教只救助人類虛弱的信念!其間個人對宗教之源起由人而創,且說都能穿入」那也是閣下之信仰跟看法。但在講慈濟的議題上,閣下對其之迴護,就如同一些所謂名主持人在這次莫拉克風災中一直宣揚慈濟的好是有異曲同工之妙的感覺。
另外在亞齊大愛村(見印尼亞齊省的大愛村經驗)已有施工品質不良以致房屋需要改建的報導出現,不禁要令人起疑,慈濟的募集災害款項運用的適當與否?而目前根據「  高雄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29次聯席工作小組會議暨重建推動小組第24次會議會議紀錄(http://www.kscg.gov.tw/Upload/News/File/9999//News_634184987816718750.doc )」之時動議第(三)項「社區活動中心地目用途,請與慈濟基金會研議變更為宗教用地〈註明:容許做為佛堂使用〉,以符實際用途,俟完成變更後再由民政處委交慈濟管理。未來園區內再興建新的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教室、耆老中心待慈濟點交給縣政府後再行另案處理。 」更讓人起疑為何縣政府要再興建一個活動中心。原先規劃的活動中心為何要變更為宗教用地而交由慈濟管理?那慈濟有無拿風災募得款項跟使用政府公地來建立自己庵堂事業之嫌?

     你對搞政治的長老教會不滿那是你的個人自由。但稱人家為「專搞政治的忌妬長腦瘤教會」也並不適格!看來跟你收功德款那個傢伙只曉得按月收錢,連所謂「柔和忍辱」、「理直氣和」都搞不清楚!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9-03 22:47 回覆:
    閣下這一篇回文應該不是這邊的,而是另一篇「付出夠了,該收割了」。不管是那堆石頭(已經很明確說出附圖來自「社會大眾看大愛(3)大愛石的真相」此僅為部分,圖片乃摘自該文中閣下還以「請你提供屬於你自己貼圖的時間、日期、當時建況你也一概閃躲 且你所引用無屬名文篇是否證實及得當,可否是一文二位??? 別人是可幾做此懷疑的!」來質疑?難到搞不清楚圖文都是引用嗎?)

     至於大愛村道路品質的相片同樣是引用的,別忘了那道路可是慈濟大愛園區內的,亦屬慈濟施工範圍之一。自然出包質疑慈濟並不為過。既然你講到這張相片的話就不厭其煩再貼一次吧,有問題你去找莫拉克獨立新聞網質疑吧!



本圖摘自莫拉克新聞網「大愛生活系列(13)遮雨棚違建事件」作者為鄭淳毅。

而根據 「印尼亞齊省的大愛村經驗」「亞齊大愛村除了房屋權非永久的問題外,民眾也開始改建才完工不到5年的新房子慈濟大愛村雖是各國NGO重建計畫中,最早完工的房舍,卻也是最快發生問題 的房子。從06年底就搬進班德烈大愛一村的住戶表示,
大愛村的建材、隔音都差,才住不到2年屋子就開始漏水,甚至連馬桶都是做好看的,根本沒有跟化糞池接 在一起。有住戶抱怨:「改建真的是不得已,因為房子才住幾年就不堪使用了。」」。當然閣下要維護慈濟而有所質疑的話,請找該文作者吧!

至於慈濟這一攤血的訟案,慈濟在其所提出辯解的證據多由慈濟的人所主控知地方,自然公信力不高。若考量雙方當事人的影響力跟勢力濟聲望......等等可動用的社會資源來看,原告絕對處於不利之地位。更何況證嚴法師被判賠的心證認定主要是根據刑事偵查而來,而關鍵中的關鍵就是那個轉述者(跟在之後慈濟召開的記者會中做出有講保證金者是同一人,而證嚴法師在「不忍與不捨」那篇聲明中以「
李滿妹女士對媒體敘述此一事件,係針對人間悲劇而善盡對社會告知之責任,亦應嘉許」、「李女士在獲知判決後,曾於八月二十四日召開記者會,堅稱她在向證嚴轉述此事時,就說是因八千元「保證金」而離去」替其背書)在法院筆錄中確認轉述時並沒提到保證金而只有說八千元。才會導致法院做出「轉述失真」而判決賠償的判決。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很公允
2010/06/20 04:47

小肉球同意本文的看法。

幾年前,俺評一灘血判決,切入點不同:

(一)將證嚴個人對某事件的「主觀認知」渲染擴大成該宗教組織的立足基石(甚或神話),其代價卻為全然「零化」、抹煞某個人類,此非佛教精神。

慈悲喜捨的喜,意思是揚善,非揚自己之善,乃揚他人之善。這一灘血被慈濟傳頌渲染,有一直渲染他人之惡的嫌疑。

所謂說好話,做好事,一天到晚一攤血、一攤血個不停,乃在一直在說別人之壞,以襯托自己之善--有違佛教精神。

此外,沒有人時時刻刻都壞。某小鎮醫生或許那時那刻缺乏慈悲,不等於他每時每刻都缺乏慈悲。

(二)慈濟敗訴判賠百萬台幣後,表現小鼻小眼,要上訴,要爭到底,所幸及時醒悟接受判決而不再上訴。

此外,慈濟眾尼姑要熬夜加班多做香燭等,為證嚴籌百萬賠償,乃矯情或偽善,俺看了新聞報導捧腹大笑。這些尼姑不食人間煙火已久了吧?任人均知慈濟富可敵國咧!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6-20 13:28 回覆:
慈濟上訴還是只有敗訴一途,對她一點兒好處也沒有。所失者不僅是形象恐怕這$$的損失對其影響更為實際。但又不願意懺悔,只好宣不再上訴(但也非真心接受)來下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