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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9 09:40:04瀏覽1917|回應0|推薦0 | |
一、日本之狹義地方稅: 狹義的日本地方稅,指課稅權屬於地方政府的租稅如下: (一)都道府縣普通稅: 1. 都道府縣民稅:都道府縣民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個人及法人。在日本,對個人的所得,徵收國稅的所得稅與個人都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區民稅,個人都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區民稅合稱住民稅;對法人的所得,則徵收國 稅的法人稅和法人都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區住民稅,法人都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區民稅則合稱法人住民稅;另外,在都道府縣內設有事務所或事業所,從事事業活動的個人及法人,尚須就其所得繳納都道府縣稅中的事業稅。 個人都道府縣民稅是對每年一月一日居住於都道府縣內的居民,以其前一年的所得為對象所課徵的租稅,其稅額包含定額的平均比例及按稅率計算的所得比例二部分;納稅人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進行申報,但工資所得者及已申報所得稅者等無須申報;稅額則分別於六月、八月、十月及一月,一年共四次由稅捐單位寄送稅單繳納。個人都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區民稅係由市町村區稅捐單位合併一起徵收。法人都道府縣民稅則以於都道府縣內設立事務所或事業所的法人為納稅人,其稅額亦包含定額的平均比例及按稅率計算的所得比例二部分,納稅人應於事業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與法人事業稅合併向都道府縣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2. 事業稅:對在都道府縣內設有事務所或事業所,從事事業活動的個人及法人,就其所得比例課徵的租稅;個人事業稅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申報,但已申報所得稅或住民稅者就無須再申報,其事業所得及不動產所得之認定以所得稅申報為基準,稅額則分別於八月及十一月分二次由稅捐單位寄送稅單繳納;法人事業稅部分,所得計算亦幾與法人稅相同,納稅人應於事業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與法人都道府縣民稅合併向都道府縣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3. 地方消費稅:對商品及產品的銷售、提供服務等買賣交易所課徵的租稅,相當於我國的加值型營業稅,地方消費稅係與屬於國稅的消費稅一併徵收,現行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百分之四為消費稅、百分之一為地方消費稅,每年一次由經營事業者合併向國稅單位申報繳納。 4. 不動產取得稅:對因買賣、贈與、交換、建築(新建、增建、改建)而取得土地或房屋者所課徵的租稅。其稅額計算方法為取得不動產價格乘以稅率,惟所謂不動產價格是依據總務大臣制定的資產評價標準加以評價,並非不動產實際購入價格或建築工程費。 5. 都道府縣香菸稅:對香菸製造者、特定銷售者、批發業者就香菸數量所課徵的租稅,除都道府縣香菸稅外,尚徵收國稅的香菸稅、香菸特別稅及市町村區香菸稅,這些稅金都內含於香菸的定價中,一包二十支裝的香菸約含 158 日圓香菸稅金。 6. 高爾夫球場利用稅:對使用高爾夫球場的人,按其使用日數及高爾夫球場的規模所徵收的租稅,由高爾夫球場的經營者向使用者收取後,按月向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7. 汽車稅:對擁有普通汽車及摩托車以外之小型汽車的人,按車輛汽缸排氣量及用途(客車、貨車、課貨兩用車)所課徵的租稅,屬於財產稅的一種,於每年五月定期徵收。 8. 礦區稅:對在都道府縣內的礦區(含砂礦)擁有礦業權的人,就礦區面積或河床的延長面積所課徵的租稅,於每年五月定期徵收。 9. 狩獵者登記稅:對登記註冊取得狩獵資格的人所課徵的租稅,稅額依狩獵執照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於辦理狩獵登記時與目的稅中的入獵稅一併繳納。 (二)都道府縣目的稅: 1. 汽車取得稅:是為籌措關於道路費用而徵收的租稅,納稅人為取得三輪以上輕型汽車、小型汽車及普通汽車的人或於國外取得汽車帶回日本使用的人,稅額按汽車交易價格乘以稅率計算,於汽車新登記或轉讓登記時向汽車稅事務所申報、繳納。 2. 輕油取得稅:是為籌措道路的新建、維護管理等費用而徵收的租稅,納稅人為購買輕油者,按輕油取得量計算稅額,由銷售業者於收取輕油貨款時一併向購買者收取,再按月向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3. 入獵稅:是為籌措保護鳥獸、維護自然資源及狩獵相關費用而徵收的租稅,其餘敘述見狩獵者登記稅。 4. 水利地益稅:以土地肥沃、交通方便地區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租稅,東京都內無此項稅目。 (三)市町村區普通稅: 1. 市町村區民稅:見都道府縣民稅,惟法人市町村區民稅及都道府縣民稅不合併徵收,須分別向市町村區及都道府縣之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2. 固定資產稅:以土地、房屋及供事業使用而依所得稅法、法人稅法得提列折舊費用之資產為課稅對象的租稅,已課徵汽車稅及輕型汽車稅的車輛則非此稅課稅對象。其納稅人為每年一月一日在固定資產徵稅登記簿上所載之土地、房屋及折舊資產的所有人;稅額則為固定資產價格乘以稅率,現行稅率為 1.4% ;固定資產的價格是依據總務大臣制定的資產評價標準加以評價,土地、房屋的價格每三年重新評估一次;擁有折舊性資產者則須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就其折舊性資產進行申報,以評定價格及帳簿價格兩者中較高者作為計稅價格;稅額每年分四次,分別於六月、九月、十二月及二月繳納,由稅捐單位於第一期的繳納期間前寄送稅單。 3. 輕型汽車稅:對擁有附引擎自行車、摩托車、輕型汽車、小型特殊汽車的人,按車輛汽缸排氣量及用途(客車、貨車、營業用、自用)所課徵的租稅,亦屬於財產稅的一種,於每年四月或五月定期徵收。 4. 香菸稅:見都道府縣香菸稅。 5. 礦產稅:對在市町村區內採礦者就其礦產價值所課徵的租稅,按礦產價值稅率分為 1% 及 1.2% 二種,如每月礦產價值低於二百萬日圓,則稅率為 0.7% 及 0.9% ,繳納方式由各役所或役場決定。 6. 特別土地持有稅:是為防止土地投機於 1973 年開徵的租稅,惟為因應經濟不景氣,將自 2003 年起暫停課徵。其納稅人為持有或取得一定規模以上土地之人,就持有土地部分其稅率為 1.4% ,如土地持有十年以上則免予徵收,另按此稅率繳納的固定資產稅得與扣除;就取得土地部分其稅率為 3% ,按此稅率繳納的不動產取得稅亦得扣除。 (四)市町村區目的稅: 1. 入湯稅:係為籌措維護溫泉源的保護管理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及振興旅遊業所需費用而設立的目的稅,其納稅人為到溫泉澡堂入浴的客人,納稅額為每人每日 150 日圓,由溫泉澡堂的經營者向入浴的客人收取,再於次月底前向稅捐單位申報繳納。 2. 事業所稅:是為籌措整治改善都市環境所需資金而設立的目的稅,只能在地方稅法中規定的都市徵收。此稅以提供事業使用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從事事業活動之個人或法人為納稅義務人,分為新建增設事業所及事務所內營業活動二部分徵收,凡新建增設事業所在 2000m2 以上者,按樓層面積每平方公尺徵收 6000 日圓,惟此部分自 2003 年 3 月 31 日起廢除;就事務所內營業活動徵收部分,其課稅標準有二,一為事業所樓層面積超過 1000 m2 者,按樓層面積每平方公尺徵收 600 日圓,一為從業員工人數超過 100 人者,按員工工資總額依 0.25% 稅率徵收;納稅人為個人者須於事業年度次年 3 月 15 日前申報繳納,法人則須於事業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申報繳納。 3. 都市計畫稅:為籌措都市改建等費用而徵收的目的稅,原則上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以在都市計畫區域內擁有土地或房屋並於每年一月一日在固定資產徵稅登記簿上登記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或房屋之課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土地或房屋的課稅價格與計算固定資產稅相同,稅率由各市町村決定,最高稅率為 3% 。此稅與固定資產稅合併徵收。 4. 水利地益稅:見都道府縣水利地益稅。 5. 宅地開發稅:是為籌措住宅土地開發區域內建設道路、水道、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所需費用所課徵的租稅,其納稅義務人為住宅土地開發者,課稅基礎為開發的區域,稅率則由各市町村決定。東京都內無此項稅目。 6. 公共設施稅:為市町村目的稅的一種,限於資料無法就其內容加以說明。東京都內無此項稅目。 7. 國民健康保險稅:日本全體國民均加入健康保險,此為其國民負擔繳納的保險費性質,雖稱為稅,但實際上並未列為稅收,統計上係列入社會保險項目內。 二、日本之廣義地方稅: 廣義的日本地方稅,除狹義地方稅外,尚包括地方讓與稅、特別地方交付及地方交付稅三種在內。日本地方政府的收入中,上述各項地方稅稅收約僅佔百分之四十,約百分之十四發行地方公債,餘約百方之六則係來自各項規費、彩券、舉辦競賽等雜項收入,另約有百分之四十收入是來自於中央政府。在來自中央政府約百分之四十的收入中,係由地方讓與稅、特別地方交付、地方交付稅及國庫補助金所組成,其中地方讓與稅約百分之二,特別地方交付約百分之一,地方交付稅約百分之二十二,國庫補助金約百分之十五。廣義而言,日本之地方稅尚包括地方讓與稅、特別地方交付及地方交付稅三種中央政府交付地方的稅收在內,茲分述如下: (一)地方讓與稅: 地方讓與稅是基於課稅技術的考量等因素以國稅名義徵收,稅款再由中央按規定比例攤派給地方的租稅,包含如下五種稅目: 1. 地方道路稅:地方道路稅是針對汽油的消費所課徵的租稅,每公秉汽油徵收 5200 日圓,與國稅中的汽油稅一併徵收;也是一種目的稅,稅收限定用於道路的支出;稅收中的百分之四十三分派給都道府縣及十二個較大的市,百分之五十七分派給其他的市町村,分派的標準是道路的大小和延伸度。 2. 石油氣稅:亦是稅收用途限定的一種目的稅,中央政府以此項稅收的二分之一分派給都道府縣及十二個較大的市,作為道路的支出之用。 3. 汽車重量稅:此項稅收的四分之一限定用於道路的新建和整修改善,中央政府以此分派給各市町村用於道路支出。 4. 飛機燃料稅:此項稅收的十三分之二由中央政府分派給都道府縣和市町村,用於防治航空器噪音和改善機場及其週遭設施,應分派稅收中的五分之一分派給都道府縣,其餘五分之四分派給市町村。 5. 特別噸稅:對進入日本港口的航海船隻按其噸數所課徵的租稅,每噸徵收 20 日圓,與國稅中的噸稅一併徵收,此項稅收由中央政府讓與給負責港口行政的市町村。 (二)特別地方交付: 特別地方交付是日本地方政府為補償地方政府於 1999 年租稅減免所造成的稅收損失而設置,作為地方稅稅收損失的替代財源,中央政府根據估計的稅收損失補償各都道府縣、市町村及特別區,補償的標準為每年估計稅收損失的四分之三,減除香菸稅稅率調整而增加的收入及提高法人稅轉入地方交付稅比率所增加的收入。 (三)地方交付稅: 地方交付稅為日本地方歲入的重要部分,其目的在調節各地方政府因經濟活動的差異所造成稅收的多寡不均,謀求各地方財源的穩定均衡,彌補地方政府基本財政需求之不足,以維持地方行政的正常運作,功能頗類似我國的統籌分配稅款。日本地方交付稅由中央政府於國稅中的五個稅目稅收中提出一定比例所組成,其組成明細為:所得稅及酒稅各 32% 、法人稅 35.8% 、消費稅 29.5% 、香菸稅 25% 。地方 交付稅又分為普通交付稅及特別交付稅,普通交付稅約佔地方交付稅的百分之九十六,特別交付稅約佔百分之六,特別交付稅係用於災害發生或地方特別財政支出。 出典:日本現行地方稅務制度、殯葬設施及地方事業經營管理 【阿提拉觀點】 參照:【東京不動產女王】 啥米?原來投資東京比投資台北划算!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10818/80/2bi1.html 日本萬萬稅 @ 日本東京生活-living in Tokyo Japan-日本東京での生活http://ozakipeter.pixnet.net/blog/post/28481677 日本男と台灣娘の結婚生活✿ 不再是扶養 - 在日本工作需繳多少稅金跟保險費?http://jptw.blog124.fc2.com/blog-entry-157.html 日本打工稅金問題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25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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