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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7 17:07:26瀏覽687|回應0|推薦0 | |
一、日本之租稅結構: 日本現行法定稅目約有四十七種,因其為三級政府體制,依課稅權區分,其租稅亦分為國稅、都道府縣稅、市村町及特別區稅三大類別,其中都道府縣稅及市町村區稅合稱為地方稅。國稅部分一般按照財政學上之分類,按租稅負擔是否可轉嫁分為直接稅及間接稅;至於地方稅部分,則按稅收用途是否限制用於特定目的而區分為普通稅及目的稅,其租稅結構大致如下: (一)國稅(計21種稅目): 直接稅:所得稅、法人稅、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 間接稅:關稅、消費稅、酒稅、香菸稅、香菸特別稅、汽油稅、地方道路稅、飛機燃料稅、石油稅、石油氣稅、汽車重量稅、印花稅、噸稅、特別噸稅、電源開發促進稅、不動產登記稅。 (二)都道府縣稅(計13種稅目): 普通稅: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地方消費稅、不動產取得稅、都道府縣香菸稅、高爾夫場利用稅、汽車稅、礦區稅、狩獵者登記稅。 目的稅:汽車取得稅、輕油取得稅、入獵稅、水利地益稅。 (三)市村町及特別區稅(計13種稅目): 普通稅:市村町區民稅、固定資產稅、輕汽車稅、市村町區香菸稅、礦產稅、特別土地持有稅。 目的稅:入湯稅、事業所稅、都市計畫稅、水利地益稅、宅地開發稅、公共設施稅、國民健康保險稅。 二、日本之稅務行政機關: (一)中央稅務行政機關: 日本國稅與地方稅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不相同,國稅中央主管機關為財務省,地方稅中央主管機關為總務省。國稅中央主管機關財務省內設主稅局,掌理國稅的調查、企劃、提案及與外國簽訂租稅協定等事項,實際負責國稅稽徵業務者,則為直屬財務省的國稅廳,其所屬機構遍布日本全國各地。地方稅中央主管機關總務省內設稅務局,掌理地方稅的調查、企劃、提案等事項,對地方政府並負有指導地方稅行政的責任。稅務局之下,依業務之區分,設有企劃課、都道府縣稅課、市町村區稅課和固定資產稅課等部門。 (二)地方稅務行政機關: 都道府縣稅:都道府縣稅主管機關為各都廳、道廳、府廳及縣廳。東京都廳內設主稅局,其下設都稅事務所及支所、汽車稅事務所等;道府縣廳內則設總務部稅務課,掌理都道府縣稅的稽徵工作。 市町村及特別區稅:市町村及特別區稅主管機關為市役所、町役場、村役場及特別區役所,各市町村區內設有負責稅務的課或股,掌理市町村區稅的稽徵工作。 出典:日本現行地方稅務制度、殯葬設施及地方事業經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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