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廣論消文171-2
2020/09/03 14:51:29瀏覽3177|回應0|推薦1

廣論消文171-2   169頁末行-171頁7行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思維集諦

壬二 思維集諦流轉次第:

由集諦思維流轉生死輪回的次第分三: 煩惱生起的道理。 由煩惱集業的道理。 死歿及結生的道理。

巳一、生死之因,以煩惱為主

今初。成辦生死之因,雖俱須惑業,然以煩惱而為上首[1]

[1] 上首:主要。

導致生死的因,雖然必須具備煩惱和業二個條件,但二者之中,

又以煩惱為主要。

以下從正反二面,以理證成立。

首先從反面觀察。       

癸一 煩惱生起的道理:

雖然「業」和「煩惱」兩者皆是造成生死輪回的因,但是卻以「煩惱」為主要。

若無煩惱,雖有宿業超諸量數[2],然如種子,若無潤澤及其土等,定不發芽。如是諸業缺俱有緣[3],亦定不能發苦芽故。

[2] 超諸量數:不可計數。

[3] 俱有緣:助緣,比如,種子是近取因,俱有緣即水土陽光等。

如果沒有煩惱,雖然具有不可計數的宿業,但沒有能力感果,如同種子如果沒有水的潤澤以及土壤、陽光等助緣,決定不能發芽。同樣,諸業如果缺少俱有緣,也決定不能發起苦芽。

新譯廣論

假如沒有煩惱,那即使我們積集了無量宿業,亦會像種子沒有泥土、水份等一般,不會長出苗芽,同樣,「業」若缺乏「俱有緣」便不會長出苦苗。

如是亦如《釋量論》云:“超度諸有[4][5],非餘業[6]能引[7],滅盡俱有[8]故。”

[4] 諸有:三有,色有、無色有和欲有。

[5] 愛:煩惱。

[6] 餘業:阿羅漢相續當中剩餘的宿業。

[7] 能引:感召後有。

[8] 俱有:對成辦生死的近取因——有漏業而言,煩惱是俱有緣。

相反,即使沒有積集宿業,但是只要具有煩惱,便會馬上積集新的業,從而取得「後有」(梵:punar-bhava。又作後蘊。意指未來的果報或後世的身心諸蘊)《釋量論》說:超越「有愛」(對輪回三有的貪愛)者的業是沒有招引受生的勢力,因為它的「俱有緣」已經滅盡。

(俱有緣,梵:sahabhuta-hetu。藏:lhan cig byed rkyen。又作「俱有因」。六因之一。又作共有因、共生因。同時存在之法﹒相互為因,故名「俱有因」。

如地、水、火、風等四大,必四大相依而生,彼為我之因,我為彼之因,恰如三叉之相依而立,故稱俱有因。四大之中,一大為因,則其他三大為果;其他三大為因,則此一大為果。蓋以相互為因,亦必相互為果之故。

俱有因又可分為互為果俱有因、同一果俱有因之別。如以三杖相倚,一杖為其他二杖之因,同時其他二杖亦必為此杖之因;此三杖相互為果之理亦然,稱為互為果俱有因。又如三杖鼎足相倚,以支持一物;即由二物以上相互資助,以產生同一結果,譬如由多柱而支援一屋,稱為同一果俱有因。)

又云:“若有愛,仍當出生故。”

同論又說:因為只要有「愛」的話,「蘊」(後有)便會再次產生。

是故開示煩惱對治極為重要。此復賴於先知煩惱,故於煩惱應當善巧。

因此,依靠煩惱的對治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首先必須認識煩惱,所以我們應對煩惱有所認識。

此中分四:一、正明[9]煩惱;[9] 正明:認定。

二、如何生起之次第;三、煩惱之因;四、煩惱過患。

今初。煩惱總相[10]者,如《集論》云:“若有法生,即便生起極不靜相,由彼生故,令心相續極不靜起,是煩惱相。”謂若何生,令心相續,極不寂靜。

[10] 總相:這裡指共同特徵,並非因明學中的總相。

子一 認識煩惱:

「認識煩惱」分四: 識別煩惱。 煩惱的生起程式。 煩惱之因。 煩惱的過患。

丑一 識別煩惱:

(一)煩惱總相:無著論師的《阿毗達磨集論》對煩惱的總相作出這樣的說明:「煩惱」被界定為一種在生起時具有擾亂性,在生起時能擾亂心相續的法(心理現象)。

由此可知,當煩惱生起的時候,便會擾亂心相續(令心不能平靜)。

各別相中有十煩惱。

煩惱的各別相中,有十種煩惱。

十種煩惱:五種非見——貪、瞋、慢、無明、疑,五種見—

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邪見。

以下從所緣與體相兩方面一一解釋十種煩惱。

貪者,謂緣內外可意淨境,隨逐耽著。如油著布難以洗除,此亦耽戀自所緣境,與彼所緣難以分離。

貪的所緣是喜歡的內有情五蘊或外色聲香味觸等五欲。

貪的體相是緣內外悅意的境界隨逐耽著。如同油沾在布上難以洗淨,如是耽著貪戀自己所緣境後,內心與所緣境難以分離。

因此貪是以染著為體相。比如,貪執某人時,幾天不見,就開始耽著,一心盼望相聚,無法平靜,見面後,又戀戀不捨,不願分離,諸如此類,便是貪煩惱之相。而且一遇到境緣,就會生起貪心所,耽著境緣,難以脫離。

瞋者,謂緣諸有情及苦、苦具——謂刀杖荊刺等,發恚惱心,發粗猛心,於彼諸境思做無義[11]

[11] 無義:此處無義是指損害。

瞋的所緣是有情、苦受以及能生苦受的器具——刀杖荊棘等。

瞋的體相是對有情、苦受或者導致苦受的器具生起恚惱之心,生起粗猛之心,對這些與自己意願相違的所緣境,內心想做損害。

比如,心裡想著仇敵如何損害自己,而生起了瞋恨心與粗猛心,想報復仇敵,或者荊棘刺傷腳時,對荊棘生起了恚惱心,想剷除荊棘。我們平時如果身心稍有苦受,或者外境稍有干擾時,馬上就會發脾氣,這是緣苦受生起的恚惱之心,非常不合理,應當時常觀察自己是否在起瞋心。

慢者,謂依止薩迦耶見,緣內外之高下好惡,令心高舉,高相隨轉。

慢的所依是薩迦耶見,慢的所緣是內有情法、外色法的高下好惡,慢的體相是高舉。總之,慢是依止薩迦耶見,心緣內外法的高下好壞,令內心高舉,外露高傲之相。

平常,如果自身的相貌、智慧、種性、口才或者外在資具、眷屬等超勝別人時,自己的心就會抬得很高,眼神、動作、語言等也流露出高傲之相,這就是我慢。而在自己與對方平等以及不如對方時,內心仍然高舉,不能低下,也是慢煩惱現行。起我慢的原因就是執著我、我所,如果沒有我見,就不會有自他的對比,也就不會令心高舉,因此慢的所依是薩迦耶見。

本論在共下士、共中士道中,是依唯識的觀點安立無明之相,所以下文也是按照大小乘共同教證的意義,安立無明的體相。

無明者,謂於四諦業果三寶自性,心不明了,染汙無知。

無明就是對四諦、業果以及三寶的自性,心裡不明了,是以染汙、無知為體相。

疑者,謂緣諦等三法,念其有耶無耶,是耶非耶。

疑就是緣四諦、業果和三寶自性等三法,猶豫到底有沒有、是對還是不對。

疑的所緣,廣義而言,即一切所知,此處特指諦等三法——四諦、業果和三寶自性。

疑的體相是猶豫,即無法確定是有是無或者是對是錯,心想:四諦是有?還是無?四諦是真實成立?還是不成立?

壞聚見者,謂緣取蘊計我、我所,染慧為性,我、我所見。

壞聚見的所緣是計五取蘊為我和我所的我見與我所見。壞聚見的體相是一種染汙慧。

壞聚見的所緣是我和我所,而我又是緣五取蘊的一種妄執。就像在昏暗時,把花繩(五蘊)當作了是蛇(我)一樣。

以下解釋壞、聚的意義。           

其中壞是無常,聚是眾多。為欲顯此所見之事惟是無常、非一之法,全無常一補特伽羅,故為立名曰壞聚見。

其中“壞”是指五蘊刹那生滅的無常,“聚”是指由色、受、想、行、識等眾多法組成,說明非一。為了顯示所見到的其實只是無常、非一的法,完全沒有常一的補特伽羅,所以立名為“壞聚見”。

顧名思義,壞聚見就是妄計壞滅、眾多之法為常一之我的見。

邊執見者,謂緣薩迦耶見所執之我,計為常恒,或見斷滅,無從此沒,結生當來,染慧為性。

邊執見有二種:把薩迦耶見所執的“我”,當作是常恒不變的,這是常見;或者此“我”是斷滅,認為從此世死亡後沒有結生,這是斷見。這兩種見都是以染汙慧為自性。

比如,有的外道認為:雖然今生的五蘊會滅,轉成下一世新的五蘊,但“我”始終不會變易,一直從前世到今生,又從今生到後世,如人換房,房子可以換,但人不會變,這是常見。相反,現代的斷滅論者認為:人死如燈滅,呼吸一停止,“我”就消滅,這是斷見。總之,執著“我”是常是斷,都是落在一邊,稱為邊執見。

以下見取見和戒禁取見都是把某種法執為最殊勝的見,見取見是執著某種邪見為最殊勝,戒禁取見是執著某種邪的戒禁為最殊勝,它們都是以染汙慧為自性。

見取者,謂緣薩迦耶見、邊見、邪見,三中隨一,及彼所依——見者之蘊,執為最勝,染慧為性。

見取見是把薩迦耶見、邊執見、邪見,三者之中任何一種,以及此見的所依——見者的五蘊,執著為最殊勝,以染汙慧為自性。

彼見所依——見者之蘊”:“見者”即執這種見的人,比如,執著常我邊見的人就是執常見者,此常見的所依就是此人的五蘊。如果我們崇奉某種見,就會將此見持有者的五蘊,也視為最高尚、最殊勝。比如,有人認為“生命的意義就是滿足自我、張揚自我”,如果認為這種薩迦耶見以及此見解所依的五蘊很殊勝,這就是見取見的煩惱相。

戒禁取者,謂緣壞戒可捨之戒,及諸行狀軌則、身語定轉所有邪禁,及緣彼等所依之蘊,見為能淨罪惡、能解煩惱、能出生死,染慧為性。

此段分二層分析:一、戒禁取見是取什麼為殊勝?

                二、什麼是取殊勝?

一、戒禁取見是取什麼為殊勝?

戒禁取見的所緣有三種,即戒、禁行和所依蘊。

戒”:“壞戒可捨之戒”,指可以捨離破戒過患的戒。

禁行”:“諸行狀軌則、身語定轉所有邪禁”,包括禁止與行持二者,即對外在身語的行為,什麼應當捨、什麼應當取,如是抉擇而行持。“行狀”指外在身體的服飾姿勢,比如,印度有些外道,身披獸皮,頸戴人骨鬘,單足獨立;“軌則”指效仿豬、狗等行為軌則,比如學豬叫、學豬走、學豬的行為;“身語定轉”指規定身體和語言必須如是而行;“邪”是不正確。

所依之蘊”:戒和禁行所依的五蘊。

二、什麼是取殊勝?

隨計為清淨、解脫、出離,認為以這種戒禁能夠清淨罪惡、解脫煩惱、出離生死。比如,裸形外道認為通過全身赤裸塗灰、禁語等苦行可以獲得涅槃。

上世紀末,曾經流行過一種氣功,認為每天演練一套類似體操的動作到一定程度時,可以超出三界、解脫輪迴。這種執著特定動作能解脫輪迴,是至高無上清淨之法,認為練功者清淨了罪惡,最為殊勝,就是戒禁取見。

邪見者,謂謗無前世後世及業果等,或計自在及勝性[12]等為眾生因,染慧為性。

[12] 勝性:又譯為主物、自性。

邪見可分為增益見與損減見二種,損減見即有見為無的見解,增益見即無見為有的見解。損減見是誹謗沒有前後世、業果等(包括四諦、三寶等),增益見是認為大自在天、自性等(包括上帝、真主、四大等)是眾生之因,以染汙慧為自性。

大自在天派認為常法自然遍知的大自在天思惟之後,創造了一切世間。數論外道安立二十五諦,承許常法、自性是產生其餘二十三種變異現像的因,這些都不符合實際狀況,只是增益的邪見。

以下標明出處。

此十煩惱,是如《集論》、《瑜伽師地》、《釋五蘊論》[13]所出而說。

[13]《釋五蘊論》:世親菩薩所著,又名《五蘊品論》。

以上十種煩惱的體相,是按照《集論》、《瑜伽師地論》、《釋五蘊論》而宣說。

以下根據《成唯識論》具體宣說二十種隨煩惱。       

 

新譯廣論:

各別相中有十煩惱。

(二)煩惱別相:

以下是十種煩惱的別相:

貪者,謂緣內外可意淨境,隨逐耽著。如油著布難以洗除,此亦耽戀自所緣境,與彼所緣難以分離。

1.貪(梵:raga。藏: ’dod chags)-意指在看見內在或外在的愜意可愛物件時,對它們生起耽著追求,當這種執著其物件的貪欲增強時,我們便難以捨離這種物件,就像一塊浸滿油的布,難以洗淨。

瞋者,謂緣諸有情及苦、苦具——謂刀杖荊刺等,發恚惱心,發粗猛心,於彼諸境思做無義[11]

2.嗔(梵:pratigha。藏:khong khro )-對於有情、痛苦及利器、荊棘尖刺等痛苦的源頭,產生想要傷害這些物件的暴烈嗔恚心態。

慢者,謂依止薩迦耶見,緣內外之高下好惡,令心高舉,高相隨轉。

3.慢(梵:mana。藏:nga rgyal)-基於「壞聚見」,對於內在和外在的高、低、好、壞的德性,自以為高級,令自心趾高氣揚,不可一世。

無明者,謂於四諦業果三寶自性,心不明了,染汙無知。

4.無明(梵:avidya。藏:ma rig pa)-對於四諦、業果、三寶的性質,心中不能明確瞭解的誤解煩惱。

疑者,謂緣諦等三法,念其有耶無耶,是耶非耶。

5.疑(梵:vicikitsa。藏:the tshom)-不能確定四諦、業果、三寶三者,是否真實存在。

壞聚見者,謂緣取蘊計我、我所,染慧為性,我、我所見。其中壞是無常,聚是眾多。為欲顯此所見之事惟是無常、非一之法,全無常一補特伽羅,故為立名曰壞聚見。

6.壞聚見(梵:satkayadrsti。藏:’jig lta。又作「薩迦耶見」)-把「取蘊」視為「我」或「我所有」是染汙慧。「壞聚」的「壞」是指無常,而「聚」是指「多數」,這是要指出所見之法僅是無常,而非只有一種,並沒有恆常獨一的補特迦羅。

邊執見者,謂緣薩迦耶見所執之我,計為常恒,或見斷滅,無從此沒,結生當來,染慧為性。

7.邊見(梵:antagrahadrtsi。藏:mthar lta)-這是一種把由「壞聚見」所執的「我」視為恒常。又或視為斷滅,認為沒有生命是從這一生轉生於後世的染汙慧。

見取者,謂緣薩迦耶見、邊見、邪見,三中隨一,及彼所依——見者之蘊,執為最勝,染慧為性。

8.見取見(梵:drstiparamarsa。藏:lta ba mchog)-這是一種把壞聚見、邊見、邪見的三者之一,與及這三種「見」所依仗的「見者」之「蘊」,視作至高無上見地的染汙慧。

戒禁取者,謂緣壞戒可捨之戒,及諸行狀軌則、身語定轉所有邪禁,及緣彼等所依之蘊,見為能淨罪惡、能解煩惱、能出生死,染慧為性。

9.戒禁取見(梵:silavrataparamarsa。藏:tshul khrimsbrtul zhugs mchog’dzin)-是一種把某種可捨棄的惡戒或必須遵從某種服飾、規矩、身語行為的戒律與及種種禁戒苦行方式,視為能淨除罪惡,能解除煩惱,能斷除生死輪回的戒律的染汙慧。

邪見者,謂謗無前世後世及業果等,或計自在及勝性[12]等為眾生因,染慧為性。

10.邪見(梵:mithyadrati。藏:log lta)-是一種否定有前生後世及業果等事情,又或相信「大自在天」或「自性」是眾生之「因」的染汙慧。(「自性」, 梵:prakrti。藏:rang bzhin。又作「本性」,梵: prad hana。藏:gtso bo。 婆羅門教的六大學派皆相信「神我」及「自性」是有情及世間的源頭。)

此十煩惱,是如《集論》、《瑜伽師地》、《釋五蘊論》[13]所出而說。

以上十種煩惱是依照《集論》、《瑜伽師地論》及《釋五蘊論》解釋。

(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aso168&aid=1501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