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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1 14:58:24瀏覽411|回應0|推薦1 | |
网友OJ123今天上了一个帖子《我对俄军击沉我商船队看法》。其中这一段引起了我的注意: *************** 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可见在国际海洋法中,赋予俄军使用紧追权。所以我认为俄军紧追“新星号”至公海是有一定法理的。 YST市长读后也跟了一帖《公海攻擊貨船是違法的》。其中有如下说法: *************** 根據報導,「新星」號是在公海受到俄國邊防船武力攻擊而沉沒的。就這一點我認為在整個事件俄國就站不住腳。 「新星」號未辦妥離港手續就擅自離港是違法,但是只要到了公海就不該遭受武力攻擊。 「新星」號無論犯了什麼錯誤,俄國邊防船都不能在公海使用武力。 一直不知如何评估此事,主要是对相关的国际法不了解。感谢网友OJ123今天的帖子,让我学习了国际法中的“紧追权”。“大家來放電,也來充電” - 市长号召的,呵呵。 虽然所列出的“紧追权”条款还不够详细,但至少是提供了一些基本框架以展开讨论。 由条款A来看,我倾向于同意OJ123的观点:俄军的“紧追权”似乎是合法的。因为该条款判定“紧追”是否合法是根据“紧追”开始的地方是否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以至于可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其中隐含的意思是“紧追”最后终结之处是否在公海上并不重要。 不过这“紧追权”是否自动包括了即使是追到公海上也具有强制胁迫权以至使用武力权?还是仅有“紧追”的权利?从逻辑来判断,应是隐含着那个意思。若不然也没人会去追了,因为追上了你也不能采取行动,还追它干吗? 明确俄军拥有合法的执法权利这一点对整个事件的定性是很重要的。 几年前在美国某市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有一天警察接到民众举报,说某居民区的某户男主人精神不正常,似有暴力倾向。警察赶到后,发现该男主人是一个中国男子,正站在自家院子里,手里拿着一根棍子。警察正欲趋前询问时,该男子把手里的棍子举起来。警察立即止步掏枪,隔着老远喝令他扔掉棍子。他却不听,只把手里的棍子舞来舞去。在警察再三命令不从后,开枪将其当场击毙。此事在华人社区引起轩然大波,指责警察用武过当。指责的人说:该男子只有一根棍子,而警察站得那么远,有必要将其击毙吗?警察的回答是:中国人都会功夫,一根棍子使起来比枪还要厉害。此事到后来似乎也是不了了之,至少是没有法律层面上的纠葛。 在上面这个事件中,很关键的一点是警察是拥有合法的执法权利的人,因此指责者至多只能在是否用武过当上面来讨论。假如是一个不具有执法权利的人做了上面这件事,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那是谋杀。 回到货轮这件事上。因为俄军在紧追的起始点上符合“紧追权”的规定,因此根据国际法,俄军是拥有合法的执法权利的。至多只能与他们理论是否用武过当。 另一方面,这条新星号说是中国货船,却又在塞拉利昂注册,悬挂塞拉利昂国旗。在被扣押于俄港口期间以及后来的自行决定闯关外逃,一直未与中国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因此,事件发生后,中国外交部也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李辉在紧急召见俄罗斯驻北京大使拉佐夫时,使用了“感到震惊与严重关切”,“表示强烈不满”等词句。我想,这大概也是所能使用词句里的上限了。 我想,这可以算是一种很明智的策略。因为要从道理上去说,恐怕是说不清的了。真要是较真,大概只能从其它地方着手了。“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如市长所提的,“可以抵制俄國的貨運作為懲罰”。然而非要走到那一步吗?两败俱伤啊!因此中国在采取报复手段之前,先给俄方提个醒:中俄关系大局对你我都很重要。你已经造成中国人死亡了,最好是态度好一点,给大家都有个台阶下。孰重孰轻,权衡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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