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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帖有感
2009/03/08 09:35:24瀏覽338|回應0|推薦0

自打上网泡坛子以来,读帖无数。多年下来总算是弄清了自己读帖的口味。

今天在文学城上看到两帖,前后脚发上去的。因为各具某类代表性,所以一并拿来作一个点评。


第一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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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专家:新星号事件反映俄传统的民族劣根性》

据23日出版的环球时报报道,对于“新星”号货船被俄边防军击沉一事,中国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军事问题专家孟祥青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在这次事件中,中方态度首先是有法理依据的,而俄方的做法极为过分、极不恰当,根本就站不住脚。
俄罗斯在事后的态度和做法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不是针对中国,而是俄罗斯固有的民族情绪在作祟。这反映了俄罗斯传统的民族劣根性,是一种极为狭隘的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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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文风是论坛上较有代表性的一类 - 所下的断语结论在用词上极为激烈尖锐。若仅是用词激烈倒还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YST的文章用词上也是相当激烈尖锐,然而他的论据充分扎实,博古通今,旁征博引,并且论点的逻辑性很强。对他的文章,读者至多只能说感觉到锋芒毕露,咄咄逼人,而对其主要观点结论却是无法,或至少是很难驳倒。但在上面这第一帖中,既无论据,也无客观分析,整个就一口号帖,毫无营养。典型的“愤青”。因其具有军人身份,建议授他一个“军愤”的军衔。依此类推,前几天来喊口号的应授予“民愤”的称号,很大的。

第二帖题为《“新星”号事件,下面转载供参考》。这个帖咋一看,摆事实讲道理,很实事求是。然而再一看,就看出些端倪来了 - 里面所摆出的事实是经过“过滤”的。“过滤”得太明显以至于组合在一起让人读完后,感到文章有一种很强的“导向性”。这是另一类典型:文章不是以探索事实真相为目的,而是以给读者“导向”为目的。下面加以逐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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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号事件,下面转载供参考》

1。以这艘货船的速度(大于10节),被击沉时已经驶出100海里左右,完全在公海内(领海只有12海里).之前进入俄罗斯领海是运送大米,也属合法。

【点评】“在公海内”的这个事实,不知能支持哪一个观点?实际上下面的第3点就谈到了这个问题。此外,“进入俄罗斯领海运送大米”是合法的这一点本就没有争议,不知这里提它干什么?

2。擅自离港确实是不对。但不构成对俄罗斯领海的侵犯,因为这艘船并非俄罗斯财产。不对的地方在于,没有拿到离港证件,其结果是,不能进入下一个港口,但这与俄罗斯方面无关。

【点评】“但不构成对俄罗斯领海的侵犯,因为这艘船并非俄罗斯财产”这里的“因为”的逻辑关系我还没想明白。如果这个“因为”是要说明“擅自离港不对”,那么是否说俄国本国的货船就可以不经口岸同意放行,而随时想出境就出境?不过对“不构成对俄罗斯领海的侵犯”这一点好象没听到俄方指控。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听说俄方对货船的指控是“非法穿越俄罗斯边境”。穿越包括“进入”和“离去”。具体到这个事件中,货船是非法离去。“不对的地方在于,没有拿到离港证件”- 岂止是“不对”那么简单?那是违反了俄国法律!怎么可以说“与俄罗斯方面无关”?放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违法。在中国也曾发生过有人无合法出境手续而欲逃离中国边境的案子。中国边防部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断然开枪将其击毙。

3。俄罗斯可以自其领海范围内起,不间断紧追该船,直至进入他国领海,也就是说在公海内不间断紧追是合法的。但是除非俄罗斯方面确信该船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出于自卫,否则就不应该向民间商船开火。此类事件可以搜索孤独号事件,美国向英国走私酒类的船只开火,最后判决赔偿。 就是我们的保钓船进入钓鱼岛,以日本人的观点是非法进入领海,最多也只敢贴近行驶掀起海浪,不敢开炮。日本之前把台湾渔船撞沉,所有人都被救起,之后日本还是向台湾道歉赔偿。

【点评】这里有个地方比较模糊 - “直至进入他国领海”。我想如改成“直至进入他国领海之前”可减少歧义。不过后面的一句“在公海内不间断紧追是合法的”就使得前面的歧义关系不大。“但是除非俄罗斯方面确信该船有重大犯罪嫌疑,。。。否则就不应该向民间商船开火”这里用了一个“但是”听起来是个语气转折,似乎是要暗示读者该船没有重大犯罪嫌疑。不过别忘了,俄国是确然相信货船触犯了俄国法律,这在开火之前就知道了。

以日本军舰在钓鱼岛的行为来比较这次货船事件,在逻辑上偏差得不是一点半点了。日舰的任务只是要阻止渔船进入钓鱼岛海域,它有的是时间和其它各种非武力手段来达成这个目的。而俄舰的任务则是要尽快“抓住”货船,强制押送它回港。两者的难度差别太大了。另一方面,货船靠岸的港口是毫无争议的俄国主权港口。而钓鱼岛目前有中国大陆、台湾、日本共两国三方都在宣称主权。换句话说,就连日舰开进钓鱼岛海域是否在国际上合法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日本心里也很清楚这一点。

4 虽然悬挂塞拉利昂旗,但这不是判断是不是中国船只的理由。船主是中国(香港)公司,所以中国应该过问。而且是中国人死亡。船长只是个打工的而已。挂旗只收挂旗费,资产是中国的,人是中国的,公司在中国注册,税也是交中国的。已经在俄罗斯进了港卸过货,俄罗斯完全知道是中国船。

【点评】“中国应该过问”这点无异议,中国也已经这么做了。其实我觉得这个船东在“玩游戏”上精过了头。船是中国的,又在塞拉利昂注册,悬挂塞拉利昂的旗。就是不知道一但出事需要交涉时,到底是塞拉利昂还是中国负有责任去交涉?或是两国都负有责任去交涉?这个算盘打得真是精。不过有中国船员在事件中死亡,这是确定的。因此这才是中国出面交涉的第一原因。“俄罗斯完全知道是中国船”这句不知想说明什么?这个事件会因为船是否中国的而导致对错上的改变?或者说中国在俄国理应享有“治外法权”?

5 这艘船是5000吨级别,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而此次运送的货物只有33万美元。如果接受方认为货物有问题,必须向海事法庭起诉,经法庭允许才能在港口扣留船只。船只在港口停留每天有巨额的费用。这次先是被拒绝收货,之后终于卸货,但是俄方迟迟没有开出证明,船主可能是为了避免这个费用,才命令船长离港,之后再补办离港证。33万货款的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赔付。

【点评】一个国家的边境口岸,其第一要务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不受损害。当它发现外国货船有可能造成本国利益受损的时候,可以要求外船先把商业纠纷解决清楚了再离境。退一步说,就算外船认为当地口岸的作法不对,也应在遵守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向对方交涉。如有必要可请求自己的注册国或母国与对方交涉。至于在对方港口滞留期间的巨额费用,可在事后向海事法庭起诉索偿。象这里说的“命令船长离港,之后再补办离港证”,我不知道在国际上是否为通行惯例或有无先例?

6 军舰阻止其他船停下,可以向船前方水道射击,可以向螺旋桨射击,而在一片笑声中发射500发炮弹射击,就是要把船射沉。并且在几个小时内看着船下沉而不施救。另外30MM机关炮 ,威力较小,不是像其他网友说的那样一两发就可以。

7 如果现场是有大风浪,船只停下是有困难的,必须迎浪行驶。

【点评】第六、七两点所谈到的是在执法过程中的细节以及当时的现场状况。这一点目前所知的信息不够详细,现在就下结论为时过早。还有待于俄方提供它的补充说法。兼听则明嘛。从中国外交部到目前的口气来看,中国无意于挑战俄方在执法权上的合法性,而只是对是否执法过当这点上质疑俄方。

8 俄罗斯一开始公布是中国船遇险,完全隐瞒事实,直到当地电视台曝光录像才承认。

【点评】这个指责俄方“完全隐瞒事实”似乎有点牵强附会了。任何突发事件的消息发布都有个时间过程。最早得到的消息只是“一艘货船沉没”,它只能按这个公布。再后来,信息收集得越来越多,所公布的内容自然越详细。如果想指控俄国“完全隐瞒事实”,必须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按照上面这种说法。

9 这次石油贷款协议是17日签署的,事件是14日的,不知道当时签协议的人知不知道这个事情。


【点评】“石油贷款协议”是否与货船事件直接有关?听起来似乎是打算在货船事件未弄清楚之前,中俄两国间的其它正常贸易都要停止?“治大国若过家家”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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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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