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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2 23:09:26瀏覽1596|回應0|推薦67 | |
最近和朋友聊到繳納稅則的問題,不免回想起某位長輩的往事,不得不說「萬萬稅」可以說明一切。 由於這位長輩在內地工作,遂將一雙子女送到大陸就讀大學,去年正巧想要在報稅的時候列舉為「扶養親屬免稅額」,但是由於子女就學的學校沒有在教育部的認可名單之中,所以沒有辦法列報。 不過,從現在開始,這樣的狀況改變了。 今年以前,財政部認為大陸學歷並未經過教育部認可,因此不適用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來把子女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此次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定財政部「限縮」所得稅法的適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租稅義務,已經明顯違憲,要求這項規定不得再援用。 從即日起,只要家中有子女在大陸就學,就算教育部不認可當地的學歷,父母還是可以把子女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 按照所得稅法,只要家中人多,通常扣除額就多,呈現等比的免稅額也多,因此多扶養一位親屬,依法可以增加免稅額,扶養親屬的首選為直系尊親屬,如父母親、祖父母,其次為在學或未成年的兄弟姐妹,或是家中直系子女。 之前對於年滿廿歲的子女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定,大法官會議做出有利於日後報稅的論定,這也是可喜之事。 ----------以下內容摘錄自中華民國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六九二號 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台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 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0號、第六七四號解釋參照)。 一、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廿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下稱上開所得稅法)」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則認為:「現階段台灣地區人民年滿廿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至於在校就學之認定標準如何,所得稅法並未明白規定。 ……然在大陸地區就學者,既不可能期待其入學資格經大陸地區學校報我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自無從比照於台灣地區求學之情形認定是否符合在校就學之要件,則在大陸地區求學是否具備在校就學之要件,自應秉持所得稅法之立法意旨及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闡釋,始符首開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 查上開所得稅法之立法意旨在於維護我國重視子女教育之固有美德,考量納稅義務人因之增加扶養支出,而減少負擔所得稅之經濟能力;再參酌前述於台灣地區在校就學之認定標準,對前往大陸地區求學,是否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在校就學之要件,應以確有就學之事實,且該子女所就讀者為當地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之正式學校,如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為在校就學,而符合上開所得稅法之要件。 對在校就學之認定,縱因考量兩地區差異而有其他標準,仍應以符合在校就學之事實,且與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意旨確實相關者為限,始不逾越租稅法律主義之界限。 此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認可,旨在採認與台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大陸地區學歷,與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立法意旨、適用對象,顯然有別,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亦與納稅義務人負稅能力減少之考量無涉,自非得據大陸地區學校學歷是否認可資為認定有無在校就學之標準。 是系爭函釋逕以教育部對大陸地區學校學歷認可作為認定是否在校就學之標準,與上開所得稅法之立法意旨不符,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限制人民依法享有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核其所陳,關於前述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七六號判決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適用上開函釋之法律見解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函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於前述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三號判決部分,經查該判決並未適用上開函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此等部分之聲請,均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以上內容摘錄自中華民國司法院---------- 多申報扶養親屬,可少繳一些稅,但如何正確申報扶養親屬,是很多人報稅時的共同困擾,申報扶養親屬不符合規定,是最常見的報稅錯誤之一,每年都有很多人因此需要補稅。 如果您有年滿廿歲的子女在內地讀書?日後就可以列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了。 順便補充一下受扶養親屬免稅內容。 事實上,受扶養親屬可以分成四大類,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及外曾祖父母等)、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伯、姪、孫、甥、舅等),申報時還得注意相關規定: 一、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就可以申報扶養;若兄弟姊妹共同扶養父母,應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不能重複申報。 二、子女:未滿廿歲,或年滿廿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申報扶養年滿廿歲子女,要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三、同胞兄弟姊妹:未滿廿歲,或年滿廿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申報扶養年滿廿歲兄弟姊妹,也要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 四、其他親屬或家屬:申報規定較嚴格,必須符合民法「家長家屬相互間」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而且必須是未滿廿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方得以申報;但是,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免稅的軍教人員,就不能申報。 關於「在校就學」方面,以教育機關立案的學校、且有正式學籍為限,如果是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等,就不符合申報規定了。 此外,申報扶養親屬時,倘若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就得將所得合併申報;假使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廿歲或自學校畢業,雖然實際扶養期間不滿一年,還是可以享有全年的免稅額。 我想這是一個對於台商有家眷在大陸就讀的好消息。 相關內容可參照中華民國司法院網頁:http://www.judicial.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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