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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費是稿費照樣薪資?(文轉錄自PTT翻譯版)
2018/10/11 12:10:02瀏覽18|回應0|推薦0
德頓文翻譯                        2)非僱用關係:稿費
大旨: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

投稿,屬於著作收入,應屬-稿費。
請拜見以下財務部 68.8.11.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號函。    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獲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合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3.出 版 社:1)僱用關係:薪資所得
時候: Tue Jan 22 08:32:57 2008


轉錄PTT前版大TheRock的文章翻譯
申明:
*****************************************************************
依前述前提:
 3、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小我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營業或營業之需,所付出之報答依照上述劃定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待遇,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翻譯
題目: Re: [問題] 報稅的問題

所以跟翻譯社合作真的很不划算,譯費低就算了,還被當做薪資翻譯

 2、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之五劃定:「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曲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曲譜、樂曲、腳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書,或在報章雜誌登載之收入而言。判定是稿費還是薪資的首要前提:
法令根據: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
 1.翻 譯 社:函令直接明定,其報酬係屬薪資所得。

大旨:翻譯費是不是屬於稿費,應依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之五之規定解決。   2.身分:為僱用關係或非僱用關係。

說明:小我因翻譯書本文件而獲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劑文稿之文字計


法令根據:財務部 68.8.11.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號函
    4.投稿出版品:稿費


 2.律師事務所:函令直接明定,其報答係屬薪資所得。

 1.用處:是不是用於出書或在報章雜誌翻譯
作者: TheRock (就是如許) 看板: translator


以下文章來自: http://locircle.pixnet.net/blog/post/18575342-%e7%bf%bb%e8%ad%af%e8%b2%bb%e6%98%af%e7%a8%bf%e8%b2%bb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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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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